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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點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11-28-06 | 最近登入:111-2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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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向法院發起【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媽媽為無訴訟能力人,弟弟放棄法定代理人。 這邊我想問各位律師,根據民事訴訟第51條條規定以下幾點提問及解答: 1.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 *這點看起來就是無訴訟能力的被告一定要有代理人才能走後續的程序。 2.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訴訟之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者,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 問1:我想問各位律師,我應該是媽媽的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對嗎?選用特別代理人的話,會選到我自己嗎?因為我不可能代理媽媽,我又要告她吧? 3.選任特別代理人之裁定,並應送達於特別代理人。 *應該是通知特別代理人意思?! 3.特別代理人於法定代理人或本人承當訴訟以前,代理當事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但不得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 問2:應該是特別代理人不能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所以如果我被審判長選特別代理人,這遊戲不就結束了?我還能告嗎? 如果審判長選用律師來當特別代理人,那我是不是就打不過這官司了?(因為我沒錢請律師) 4.選任特別代理人所需費用,及特別代理人代為訴訟所需費用,得命聲請人墊付。 問3:幫對方選律師跟特別代理人幫她打贏官司,我還要付這筆費用?我自己都請不起了。 關於民事訴訟第51條條規定的內容陷阱及疑問,希望各位律師可以為我解答及建議我該如何做才能確保我的權利呢?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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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11-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