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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OD (一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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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在民國95年12月跟我借5萬,他有寫借據,並開立一張6萬5千的本票,他也說月給1500元利息,但只給了一年後就都沒給,我有寄過2次存證信函給他,也有去區公所申請調解,但他本人未出席,想請問懂法律的人1.借據的有效追訴權是多久?畢竟已經過5年了,很怕要不回來2.月息3分利是算重利嗎?3.若依照欠錢的人至今已欠8萬多了(本金+利息),但對方擺明不還,我有何方法可以拿回?4.若去法院告他可以嗎?可以寫公司地址嗎?因為家人不知道這件事!!! (目前有借據一張;本票一張;存證信函2份;調解不成的申請書一份)謝謝您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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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1-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