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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lly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12-25-07 | 最近登入:112-2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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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分局因社維法裁處罰鍰遭被移送人提出異議後,經協調結果查被移送人對社會確有從事公益行為,故移送單位向法院簡易庭提出異議,遭法院簡易庭以本件不得抗告駁回。問題:1.若經如此真的就無其他方式嗎??2.針對法院之裁決由書記官落款印行.....不是要由檢察官??3.可以提升層級向行政法院提出上訴之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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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12-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