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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Chris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13-12-04 | 最近登入:113-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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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律師,我和前妻打官司,一審判決小孩由我單獨監護,判決書也寫明了對方給付扶養費的開始時間與金額,還有探視權。 但對方要上訴二審進入抗告,前陣子有收到法院通知開庭文件,請問我要等官司全部都結束,他不再抗告後,我才能請求給付扶養費,還是在一審判決後的給付時間點他就應該開始要給付扶養費了?距離一審判決已經一段時間了他都還沒給付扶養費,我能拿什麼證明文件請他給付嗎? 對方現在就在擺爛裝死,訊息已讀不回,讓我很苦惱。 另請問律師一個問題,未來由我單獨監護,對方還能夠拿小孩的身分申報國稅局抵扣稅額嗎?有沒有什麼辦法不讓他這麼做呢? 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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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13-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