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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1-09-10 | 最近登入:101-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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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 我於民國100年10月份與前妻至戶政事務所辦妥離婚,協議書上僅註明小孩監護扶養權利(由我監護扶養),及特約條件 : 無條件離婚,並未註明財產分配問題。前妻於今年9月向地方法院提訴訟申請分配剩餘財產。 請問 : 1.已離婚,前妻有權再分配剩餘財產嗎? 2.特約條件 : 無條件離婚,會影響訴訟結果嗎? 3.目前為家事調解,我可以直接請律師幫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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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1-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