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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屋 (一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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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朋友詢問
朋友沒有任何前科之下
某一天接到朋友電話說有事情電話不方便講.到了現場才得知要去談判.有位朋友當時沒騎乘機車.要我幫忙載去.在逼不得已之下只好在他去了.到了現場朋友們一一下車打傷對方.所持刀.棍...我在一旁看沒加以動手.也沒有傷害他人之意
事後起訴書來了上寫著 依刑法271條第2項.第1項隻殺人未遂罪嫌.XXXXXXX又被告成年人與少年共同實施犯罪.加重其刑2分之1
請問這個案子怎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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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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