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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係阿儒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1-17-05 | 最近登入:10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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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社區是在民國68年完工的 當時建商將兩排大樓地下室設計為開放空間 公全社區人做為活動中心及開會場所使用 但後來那兩棟住戶申請產權登記 將地下室直接登記成自己大樓持分之內 並把入口通通封掉成為自己使用空間 最近社區申請變電箱全面地下化 需要使用到地下室空間但住戶卻稱是私人所有 讓整個地下化案就卡死在那 請問有辦法把那些原本屬於社區的公共空間拿回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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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1-11-20
回覆 Eric 的發言內容: 可依土地法第34條之一處分,或訴請法院分割共有物。請來電0939151259詳細解釋。 持分房子要賣基本上都沒有正經人士願意接手 土地法34之一處分要如何申請 又或可以申請專業人士估價後直接購買對放剩餘的持分嗎 謝謝回答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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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1-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