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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suycn (一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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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況:我母親因酒後駕駛機車,不明原因倒臥快車道,遭肇事者疾駛而來的汽車撞擊致死。後肇事者經檢察官調查事證明確,被依過失致死罪起訴。因先前未與肇事者在調解委員會達成和解,所以於起訴後法院開庭審理時,法官表達建議與肇事者達成和解,讓肇事者保有工作能力,並按月分期支付和解金,共約150萬。法官並提示若於緩刑期間,肇事者若未按月分期支付和解金,則我方可向檢察官主張撤銷緩刑,讓肇事者去服宣告的刑期。我方考量後和經檢察官建議,向法官提出和解條件是:宣告有期刑8個月以上,並緩刑5年,(因要求刑期為7個月以上,若未支付和解金而撤銷緩刑時,肇事者即要入監服刑)在這樣的條件下同意和解。在開庭時因認為法院會就此判決,所以就當庭簽了和解筆錄。但,於收到判決時,法官判決是:宣告有期刑6個月,並得易科罰金,緩刑五年,並應履行和解之條件。(判決書內亦有註明若未支付和解金,則我方可向檢察官申請撤銷緩刑)問題:1.當初因誤信法官會就我方所提出的條件判決,才簽和解筆錄,現判決與當初法庭上所要求有異,應如何主張?可否撤銷和解?2肇事者可否自願去執行宣告的刑期?或易科罰金?而不受緩刑的宣告3.若肇事者自願去繳交易科罰金部分,這樣只要繳18萬,而若因此沒有緩刑的宣告。若肇事者因此而不給付每期的和解金(共150萬),這樣我方應如何主張?4.若是不上訴,而肇事者又已易科罰金後,要如何做才可讓肇事者按月分期支付和解金?5.若是要上訴?應如何主張會較有利於要求要判7個月以上。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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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1-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