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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by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1-03-06 | 最近登入:101-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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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請問我在5/11和房東簽了房屋租賃契約(租店面),租期寫6/1開始期限1年,簽約時已先付二個月押金及6月份房租給房東,可是因公司那發生些事短期內無法離職,所以5/30告知房東想先退租,當我問房東需要給他多少賠償金時,房東要求我付一個月租金的違約金+5/11-5/31這20天的租金。 1.可是我契約的租賃期限根本還沒開始,這筆錢對我不算小數目,請問這樣的賠償金合理嗎??(我還幫他把店面打掃乾淨又重新油漆了,真的不是惡意違約..)2.請問因暫時達不到共識,所以房東目前沒有退我半毛錢,那這段時間內房東可以把房子租給其他人使用嗎?3.最後請教是否可以提供解決此類糾紛的建議以及多少的賠償金是合理的呢,非常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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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1-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