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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a (一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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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年7月繼承發生時,共有五位繼承人,經協議後由兄弟取得房地各二分之一.兄因欲買屋以享政府優惠利率之故,而暫以弟之名義辦理繼承登記全部,同時 另由弟立授權書委託予兄有全權出售該房地及價金收取.並設扺押權二佰萬予兄授權書中提及"兄為此房地隱名所有二分之一,出售後價金得取得二分之一"之字詞 房地在繼承發生後至今,由兄(持有權狀及扺押權狀)及被繼承人之配偶居住使用,管理該房地,(至今仍未出售) 水費(以弟收費為名義人) ; 電費 . 電話費...(以兄收費為名義人)等費用皆由兄負擔給付,至今,兄欲取回二分之一,弟借口:兄曾向被繼承人借錢,尚有餘額未如數給被繼承人之配偶之故而不願配合移轉二分之一產權予兄 請問: 1,兄是否可以借名登記名義,請求弟返回房地所有權二分之一 2,若可以借名登記方式請弟返回二分之一之房地所有權,其程序如何辦理?3.借名登記得若超過十五年,是否會有時效消滅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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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