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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Patty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1-12-11 | 最近登入:10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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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欲租一個店面,租金5萬/月,房東要求先支付3分之一租金(17000)做為訂金, 在繳付訂金後房東說5天後簽訂租任契約~ 同時需繳付3個月的押金及11張支票支付往後的租金~ 當下也跟房東詢問一般押金通常不是只有2個月, 而且我也沒有使用支票~ 房東說他歷年都是如此出租的~ 請我自己想辦法~ 或跟朋友借~ ((當下房東收了訂金也無簽訂任何收據合約)) 事後有跟房東要收據~ 但朋友覺得房東寫的內容並不合理 叫我不要簽名~ 所以我並未簽名拿收據回來~ 之後經朋友告知~ 法律規定最多押金不能收超過2個月~ 要我再次跟房東溝通~ 房東卻說這只要我們自己說好就好~ 跟法律無關~ 租金的部分房東仍然堅持不能用現金給付~ 一定要使用支票~ 因為覺得押金的部分很不合理也不合法~ 因此告知房東無法承租~ 也請房東退還該押金~ 但房東說他並無違法我不懂事~ 他無須退還該押金~~ 我請問這該如何處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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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1-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