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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ica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1-22-11 | 最近登入:10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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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 101年9月30日,我和前男友因為一些事爭吵,他當街跟我拉扯,不讓我回家,我出於正當防衛打了他一巴掌,叫他放手並且把鑰駛還我,他還我鑰駛的時候狠推我一把,我當下有打電話報警,請基隆警員到觀海街和調和街路口,但是他就出示警察證(前男友是警察),基隆的員警就希望我大事化小,小事化無,基隆警察有做錄音動作,並且跟我說我可以打電話到督察組或者警政署投訴,於是我心軟之下,當下就沒有做任何備案動作.也沒有驗傷單,可是我當天晚上有自己拍照手上瘀痕很明顯,加上有app對話 他跟我道歉並且承認他是不小心推我的. 我在外面租房子,因為考慮到我前男友需要停車位,所以我跟房東說每個月多加500含車位,本來租金4500變5000,我一次付了半年含押金35000,當時我前男友都在場,都知道我幫他先付了車位租金,但是他都沒想過要還我,後來因為一些事吵架分手,我就跟他要回3000元租金.然後他就罵我:我憑什麼跟他拿錢,你是房東嗎?你的人格只值3000元麻!!!我很憤怒,因為我是為了他的車位,幫他喬,但是他勸把我的付出視為理所當然. 請問律師:我這樣告他,對我有利嗎?因為損害人格部分只有app對話記錄,而且對方是警員,會不會被吃案?傷害的部分,聽說一定要有驗傷單,但是我有照片和對話記錄,這樣可以告他嗎?我告他需要花費很多時間和金錢嗎? 非常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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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1-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