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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1-25-11 | 最近登入:103-2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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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年4月離婚,協議書上載明二子女監護權歸女方(為載明扶養費,男方從未負擔扶養費用),現今男方提告要求探視權,但詢問二子女(13及14歲)皆表答不想見到父親,請問是否可以拒絕讓其探視??開庭時是否需帶二子女讓他們自行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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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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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1-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