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阿龍 105-07-10 13:28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7-10 13:48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7-10 14:49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7-10 14:5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遺產之部分,若無法辦理分別共有之登記,可先辦理公同共有,再提起訴訟請求遺產分割,分割為分別共有,再請求裁判分割共有物。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105-07-10 21:50

魏克仁律師/所長 (魏律師) 105-07-11 12:38
- 按民法第1146條規定: 繼承權被侵害者,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回復之。前項回復請求權,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始時起逾十年者亦同。就遺產繼承之登記,土地登記規則第33條及第120條規定:「申請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於權利變更之日起一個月內為之。繼承登記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繼承人為二人以上,部分繼承人因故不能會同其他繼承人共同申請繼承登記時,得由其中一人或數人為全體繼承人之利益,就被繼承人之土地,申請為公同共有之登記。其經繼承人全體同意者,得申請為分別共有之登記。登記機關於登記完畢後,應將登記結果通知其他繼承人。」。而遺產及贈與稅法第8條及第41-1條則規定:「遺產稅未繳清前,不得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繼承人為二人以上時,經部分繼承人按其法定應繼分繳納部分遺產稅款、罰鍰及加徵之滯納金、利息後,為辦理不動產之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得申請主管稽徵機關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該登記為公同共有之不動產,在全部應納款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遺產分割登記或就公同共有之不動產權利為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登記。」
- 為保障繼承人的權益,以上回覆若尚有未盡事宜之處,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鍵入本所ID密碼:(q6789336)加入好友與我們聯繫。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 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經歷、司法官23期結業、前台東、花蓮、澎湖、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律師 關心您!

楊椿棋 105-07-06 21:57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105-07-06 22:06

小陳 105-07-05 00:58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105-07-05 07:29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105-07-05 09:55

蘇文俊律師 (蘇文俊律師) 105-07-05 22:35

小陳 105-07-05 23:31

shiun 105-07-04 19:19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105-07-04 19:49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105-07-04 20:33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7-04 20:46

廖小姐 105-06-30 14:28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6-30 14:37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105-06-30 14:42
你好: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6條第1項、第2項規定:「(第1項)承租人應自任耕作,並不得將耕地全部或一部轉租於他人。(第2項)承租人違反前項規定時,原訂租約無效,得由出租人收回自行耕種或另行出租。」 第17條第1項規定:「耕地租約在租佃期限未屆滿前,非有左列情形之一不得終止:一、承租人死亡而無繼承人時。二、承租人放棄耕作權時。三、地租積欠達兩年之總額時。四、非因不可抗力繼續一年不為耕作時。五、經依法編定或變更為非耕地使用時。」 第26條:「(第1項)出租人與承租人間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時,應由當地鄉 (鎮、市、區) 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解;調解不成立者,應由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處;不服調處者,由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移送該管司法機關,司法機關應即迅予處理,並免收裁判費用。(第2項)前項爭議案件非經調解、調處,不得起訴;經調解、調處成立者,由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給予書面證明。」 租佃爭議要先經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解,調解不成立,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處,調解不成立時,可向地方法院起訴請求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確定後持判決、確定證明書至地政機關、租佃主管機關辦理塗銷註記。 依你所述,名義上之佃農應不會爭執三七五租約不存在,應可順利經由調解程序解決紛爭。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6-30 22:43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6-30 22:5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375減租之爭議,應先經由租佃爭議調解委員會處理之,若調解失敗,再提起訴訟加以爭執之;目前應針對租約存在與否,加以爭執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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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son 105-06-28 14: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