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幫我~
- 林裕智 (林裕智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4-07-19 10:50 最後編輯日期:104-07-19 10:56
- 文章人氣:376
- 個人積分:886
- 律師評價:401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0764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如果您有當初購買零件轉讓依據的話,即可主張該零件並非您所竊取,竊盜罪嫌應不成
立。
2、不過若您當初購買該零件價格與市價相差甚大的話,這部分可能會另涉犯故買贓物罪
嫌。
3、車輛由失主領回是正當程序,您能做的是以賣家故意將失竊物品賣給您,向賣家請求解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任何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或來信chinyu0801@gmail.com諮詢,謝謝。
第 1/1 頁
- 1
共 2 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