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這樣可以告我毀謗嗎
- na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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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8-01-20 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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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律師;
首先也檢討是自己貪心啦。因看到FB上的廣告先加對方LINE,再加入網站上的娛樂平台A,被以老師私下帶單說可以報牌加倍回本,入了5萬,對方卻以沒跟好單導致數據亂掉,押了3次注就全賠光了,才驚覺應該是遇到詐騙了,於是在fb上再次搜尋,發現應是同一批人,於是假裝又加對方(不同人)LINE ,也依照對方提供的網址加入娛樂平台B(在B網站註冊時故意用和A網不一樣的帳密)。
結果經測試,網址只有前四碼不同,其餘都一樣,看似不同,但卻導向同一個網頁,頁面、後台一模一樣(查詢IP後,兩個不同網址卻是相同IP),之前在A網站註冊的帳密,竟然在B網站用A網的帳密也可登入,而且儲值的點數及餘額竟一模一樣。為了不讓更多人受騙,於是截圖line 上兩個對方提供的娛樂平台網址,公布在FB上的社團網站,提醒大家。結果B對方竟line 我說他們是不同網站,要去告我毀謗。請問這樣會成立嗎??
對方在line 上說我在南部他在北部,他去警察局告我毀謗,一定要讓我千里迢迢跑去。似乎有故意要找麻煩的感覺。請問這樣如果他真的去警察局,縱使兩個網址確實是同一網站,我真的還要跑北部警局嗎?
煩請律師幫忙解答,感謝!
- 王奕淵 (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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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8-01-20 16:20 最後編輯日期:108-01-20 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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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你們的情形可能已經涉及刑事責任(詐欺)的問題,你可以刑事起訴之後再附帶民事訴訟向你請求損害賠償,至於求償金額這部分可以進一步與我們討論,至於對方向你提告妨害名譽恐怕成立機會不大。其他訴訟策略以及證據蒐集辦法建議你盡速攜帶資料至本所詳談以維護權益,本所提供免費諮詢, 請洽電本事務所人員。
tel:0977026761 lineID:lenny3220462 e-mail:lenny3220462.hotmail.com
邑元聯合法律事務所 關心你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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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8-01-20 1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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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310 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第313條: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依目前實務見解對於妨礙名譽罪嫌部分,會以是否符合大法官解釋字第509號解釋意旨”真實惡意原則”?亦即會以上下文義作為判斷及是否有求證情事而論?及是否符合”公然=不特定人的共見共聞”抑或”意圖散布於眾”之要件?且是否有可得誹謗之人或可得特定誹謗之人?而論,因您並無說明本件上下文義,是無法與您較詳細說明,建議您委任律師答辯,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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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8-01-20 2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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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提告,您收到警察局或地檢署之通知,建議您可考慮蒐集證據,委任律師協助答辯,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及判決,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成為起訴自己之關鍵證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LINE ID:@snc5740c),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房佑璟律師LINE ID:@snc5740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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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 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 陳玉庭 (陳玉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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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8-01-21 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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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方要對你提告妨害名譽,應尚不構成,如您擔心,歡迎你來本所討論
◆您的法律問題我們感同深受,我們將竭盡所能協助您圓滿解決您所面臨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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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玉庭律師
- 李路宣 (Lewis/主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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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8-01-21 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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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是否構成誹謗罪需要看您公布的內容與目的
但對方若真的報警或提告
警察機關有受理的義務
屆時若有通知你到案說明
您亦有配合的義務
如有疑問可來電或線上洽詢,電話諮詢不收費 P.S.在這邊回覆,系統不會通知我們,所以請直接來電喔☆陸懿聯合法律事務所02-27790083→電話免費諮詢☆askforlawer@gmail.com→線上免費諮詢專用信箱◆專業,親切,漫長訴訟路,我們陪著你◇台北市南京東路三段346號8樓808室→台北小巨蛋站,出站2分鐘◇基隆/台北/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高雄/金門/澎湖→為你走透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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