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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權

  • 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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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05-31 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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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離婚 小孩監護權 若有ㄧ方沒工作收入就無法取得?
  • 黃志樑律師 (黃志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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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05-31 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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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337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0643號
  • 法院決定小孩監護,有沒有工作不是重要考量因素,重點在小孩年紀、過去小孩多半誰在照顧、有無可以協助照顧小孩的支援親友等等,這些才是重點,另外也會作訪視,訪視報告是法官重要的參考依據,所以訪視的應對也很重要,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 手機:0983252498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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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05-31 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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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0155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952號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有無工作是考量因素之一,但仍要看雙方的家庭支援系統,以及小孩的依親程度而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或LINE ID : civili1201 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胡志彬 (阿彬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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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05-31 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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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84 │ 律師證號:(89)臺檢證字第4795號
  • 1.經濟收入狀況只是考量因素之一,還是以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為考量

    2.建議如有需要,委請律師針對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考量因素之事項去做主張,勝算機率會較大些

  • 我是胡志彬律師,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留言或撥打手機0963470881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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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05-31 0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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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659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民法第1055條: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
    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前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
    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第 1055-1 條: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認定之。
    就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擔任部分目前實務上均會以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為考量,需審視父母親各方面包括經濟、支持系統等等因素衡量,且會請家調官或社工介入調查,您可以提出對您有利證據爭取,建議您可以委任律師為之,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南、橋頭、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林明忠 (林明忠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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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05-31 0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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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98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11688號
  • Hui,您好:

     

    夫妻離婚時,可以約定子女親權由雙方共同行使或是由一方行使。若協議不成,可聲請法院酌定子女親權之歸屬,民法第1055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法院在考量由父母何方取得親權,會優先審酌「子女最佳利益」,也就是說,親權由誰行使,會對子女是最有利的情形。

     

    一般而言,子女最佳利益的審酌,會考量下列因素: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其中,安全無虞的經濟能力是考量因素之一,但非絕對。法院會一併審視過去照顧子女的情形,將來誰能提供子女較好的成長環境,其他還有其他未列名於上的考量因素,例如:「幼子從母原則」,如果子女年紀尚幼,考量母親可以對年紀較小的孩子提供較全面的需求照護,因而傾向將幼子的親權酌定給母親。

     

    以上內容謹請參考,歡迎您與我聯繫,在瞭解您的事實後,為您提供專業而有利的法律諮詢。

     

    ------------------------

     

    如有進一步問題,可以透過下列的方式聯繫我,讓我們一起討論如何解決您的問題:

     

    林明忠 律師

    手機:0931703711

    LINE ID:saholia

     

    因客戶繁多,為免遺漏而遲延處理您的問題,請勿寄電子郵件或於論壇直接回覆。

     

     

  • 案件請聯絡:0931703711、Line ID:saholia
  • 葉鞠萱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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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05-31 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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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908 │ 律師證號:91台檢證字第5362號
  •  

    決議監護權歸屬的因素有很多,經濟況狀只是因素之一,但最重要的就是小孩的最佳利益,

    訴訟過程是浮動的,雙方都須隨時應變, 

    訴訟勝負的關鍵在於正確適用法律及蒐證

     建議您來所詳述事實,以為您提供爭取監護與蒐證意見。


    另離婚還會牽涉到其他問題(例如扶養費、夫妻財產分配、壞賠償等等),建議您一併解決。

     

    謹提供本所承辦成功案例,供您參考

    律師協助成功離婚並免予支付贍養費

    http://www.alicelaw.com.tw/cases_content.html?n=109

    律師協助經由調解迅速離婚及取得未成年子女之親權

    http://www.alicelaw.com.tw/cases_content.html?n=114 

    律師協助經由調解成功離婚及向對方取得剩餘財產分配http://www.alicelaw.com.tw/cases_content.html?n=81

    律師協助經由調解成功離婚及使對方放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http://www.alicelaw.com.tw/cases_content.html?n=69

    夫長年家暴,律師協助獲判離婚、賠償費及財產分配共500餘萬元http://www.alicelaw.com.tw/cases_content.html?n=5

    徵信社違法破門拍照、警察違法取床單、檢察官違法取DNA,法官判決證據通通不能用http://www.alicelaw.com.tw/cases_content.html?n=106 

    人夫與小三通姦,律師協助配偶提告,小三遭判有期徒刑六個月,並應賠償40萬元http://www.alicelaw.com.tw/cases_content.html?n=91 

    偶像劇情節真實發生,本所律師協助當事人獲通姦罪之不起訴處分

    http://www.alicelaw.com.tw/cases_content.html?n=96

    當閨密被訴通姦,律師協助獲判無罪

    http://www.alicelaw.com.tw/cases_content.html?n=1

    前夫糾糾纏,提告離婚無效

    http://www.alicelaw.com.tw/cases_content.html?n=112

    遭家庭暴力離家,配偶訴請交付子女,本所律師協助取得內容完整之保護令及促使其配偶撤回聲請交付子女

    http://www.alicelaw.com.tw/cases_content.html?n=99

    律師協助經由和解成功爭取單獨行使負擔子女親權http://www.alicelaw.com.tw/cases_content.html?n=63

    非善意父母,OUT! http://www.alicelaw.com.tw/cases_content.html?n=73

    父親未盡扶養義務,律師協助改姓

    歡迎電洽02-2705-72380979-529-828

    或加入lineID  hyl828(前三碼為英文小寫洽專員預約諮詢 

    (ㄒㄩㄢ)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除花東外 全國皆設有分所)  

     

     

    主持律師葉鞠萱律師經歷 

    • 90年律師高考及格
    • 台北市危老重建推動師
    • 台北律師公會消費者債務清理委員會委員
    • 行政院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法律諮詢律師
    • 台北市大安區、內湖區及文山區市民法律諮詢律師
    • 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飛雁專案女性創業育成班講師
    • 國立台中技術學院附設進修學院暨進專面授講師
    • 私立玄奘大學法律系兼任講師
    • 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委員及扶助律師(台北、新北及基隆分會)
    • 台灣高等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 台灣新北地方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 智慧財產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 台灣防暴聯盟義務律師 
    • 大通商務法律事務所律師
    • 信賴法律事務所律師
    • 聯晟法律事務所律師
    • 律宇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律師
    • 最高法院法官助理
    •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法官助理
  • 昍業國際聯合法事務所 www.alicelaw.com.tw 來電請告知為法律諮詢家會員
  • 李路宣 (Lewis/主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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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05-31 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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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502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11438號
  • 您好:

    經濟能力並非法院決定監護權的唯一考量

    因為未取得監護權的一方也必須支付小孩的扶養費用

    通常法院在決定監護權時

    會斟酌小孩目前的年紀,生活狀態以及主要照顧者

    並會請社工或家調官做成訪視報告

    如有疑問可來電或線上洽詢,電話諮詢不收費 P.S.在這邊回覆,系統不會通知我們,所以請直接來電喔☆陸懿聯合法律事務所02-27790083→電話免費諮詢☆askforlawer@gmail.com→線上免費諮詢專用信箱◆專業,親切,漫長訴訟路,我們陪著你◇台北市南京東路三段346號8樓808室→台北小巨蛋站,出站2分鐘◇基隆/台北/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高雄/金門/澎湖→為你走透透!

     

  • 陸懿聯合法律事務所,分為法務、地政、及智慧財產三大部門團隊,各由十年以上經驗之資深法務、地政士、專利工程師團隊所組成,主持律師為李路宣律師。電話免費諮詢:(02)2779-0083
  • 王奕淵 (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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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05-31 1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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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913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636號
  • 第 1055 條

    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
    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
    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
    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
    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
    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
    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前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
    擔之內容及方法。
    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
    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
    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你好!! 你的情形收入只是判斷監護權眾多因素之一,並非是唯一且非關鍵之因素,舉凡雙方家庭、環境、子女意願等等都必須一併考量並由社工作出訪視報告,你若有意爭取監護權可以與我們進一步討論。其他訴訟策略以及證據蒐集辦法建議你盡速攜帶資料至本所詳談以維護權益,本所提供免費諮詢, 請洽電本事務所人員。

    tel:0977026761  lineID:lenny3220462   e-mail:lenny3220462.hotmail.com  

    邑元聯合法律事務所 關心你

  • 陳敬人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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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05-31 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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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55 │ 律師證號:103台檢證字第11864
  • 您好

    參考實務見解(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婚字第287號民事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親聲字第930號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親聲字第929號民事裁定),法院依民法第1055條酌定未成年子女親權人之參考原則,較具體的臚列如下:

     

    ()子女因素之判斷原則:

    1.子女之年齡即母親優先原則(幼兒從母原則)

        子女為嬰幼兒時,因一般常識認為嬰幼兒比較要母性的養育,故針對嬰幼兒個案,如無特殊情形,通常優先以母親為親權人。

    2.子女之適應即照護之繼續性原則(現狀維持原則)

        由於經常變更生活環境或親權人、監護人,會使未成年子女處於不安定的狀態,因而造成其過度的精神上負擔,為使子女健全成長,父母或監護人與未成年子女之照護關係以保持不間斷之繼續性為必要,故重視未成年子女過去以來的照護狀況,考量在未成年子女心理上之親子情感聯繫,一般以尊重未成年子女目前狀況而決定其親權人

     

    ()保護教養子女狀況之判斷原則:

    1.子女照顧紀錄即主要照顧者 (主要養育者原則)

        婚姻關係存續中,或夫妻不共同生活中,係由何人負擔子女之照顧責任,除了金錢的提供,主要係以過去保護教養子女之紀錄及參與子女成長所付出之時間;例如:陪同子女就醫、參與學校之親師座談(或親子日)、對於子女師長或好友之認識度、學習狀況之掌握等。

    2.評估何者最適任保護教養之角色即善意父母原則。善意父母原則之內涵可分為「積極內涵」與「消極內涵」:

    (1)積極內涵:

        指法院針對父母之一方所提出對子女之「扶養費用負擔方案」「會面交往促進方案」等,評估父母何者較具有善意,作為親權歸屬之判斷依據。

    (2)消極內涵:

        在親權酌定或改定事件中,父或母有隱匿子女、將子女拐帶出國、不告知未成年子女所在、虛偽陳述自己為主要照顧者、灌輸子女不當觀念、惡意詆毀他方以左右子女之意願、以不當方法妨礙社工之訪視、妨礙家事調查官之調查等行為,以不正當之方法影響法官之判斷,均應推定為不適任親權者。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3條規定:「法院依法為未成年子女酌定或改定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人時,對已發生家庭暴力者,推定由加害人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不利於該子女,但此推定非不得因法院之職權調查而推翻,法院得斟酌具體資料為相反之認定,例如僅為夫妻間之家庭暴力事件,該施暴者並未對於未成年子女實施家庭暴力,且仍有意願與能力照顧未成年子女之情形。

     

    另外,民法第1055條之1第2項亦規定,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認定之。所以,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之調查報告(社工訪視(調查)報告之統一參考指標及格式)對監護權案件來說,就扮演著舉足輕重的角色,不可不慎。

     

    歡迎來電討論0908680976 LINE ID:0908680976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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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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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05-31 2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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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未成年子女監護權之判斷標準為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您若為未成年子女之主要照顧者,仍有機會取得監護權,再向對方請求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為一個月一名子女約僅可請求一萬五千元左右,您可能仍須開始找工作,方有辦法支應您及未成年子女之生活,以有利於您爭取監護權;您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及裁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LINE ID:@yen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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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zu8377t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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