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效力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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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9-02-15 2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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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民事訴訟法第508條: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之聲請與處理,得視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發展狀況,使用其設備為之。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第516條: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
債務人得在調解成立或第一審言詞辨論終結前,撤回其異議。但應負擔調解程序費用或訴訟費用。
票據法第123條: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是因本票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裁定(實務上法院只為形式審理,不為實體審理)後。可以直接聲請強制執行,因您並未說明本件相關債務內容,是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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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及判決,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LINE ID:@yen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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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律師LINE ID:@snc5740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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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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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及判決,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LINE ID:@snc5740c),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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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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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票仍屬合法可流通之票據,也可以聲請本票裁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或LINE ID : civili1201 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黃志樑律師 (黃志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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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基於發票人自願簽發,而且本票上應該記載的事項都有記載的話,就有票據效力,發票人沒有按時清償票款的話,就可以聲請本票裁定後再聲請強制執行,當然借據一併簽定也是可以,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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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玉庭 (陳玉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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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票票據權利與債權權利是不同法律上基礎
二、只是債務人可以就未簽發本票,是被偽造、變造就本票裁定提出抗告
三、債務人可以就根本無欠款、或是已清償,就本票裁定提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並停止執行等救濟。此時債權人對於債權原因產生事由就必須證明有借款事事實證明。
四、所以本票無用是不正確的法律見解。
◆您的法律問題我們感同深受,我們將竭盡所能協助您圓滿解決您所面臨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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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玉庭律師
- 李路宣 (Lewis/主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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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若本票上應記載事項均有記載即屬有效
倘發票人屆期不付款,您可以持本票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
待裁定確定後,您即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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