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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效力

  • 李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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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2-15 17:09 最後編輯日期:109-02-15 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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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位律師好

     

    想簡單詢問一下

    現行本票是有法律效力的嗎?

    還是要在加補借據呢?

    可以直接依本票去強制執行嗎?

    還是要走法院去本票裁定呢?

     

    我有朋友說現在本票是沒有用的真有這回事嗎?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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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2-15 1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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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683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9071號
  • 您好,本票本身就可當作請求付款的依據,若到期未獲付款,可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再憑本票裁定聲請強制執行。另外,借據的作用一般是證明本票的原因關係。

  • Line ID:estony196 電話:0933918013 電郵:hank@chainye.com 網站 http://hengshow.com/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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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2-15 2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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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674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民事訴訟法第508條: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之聲請與處理,得視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發展狀況,使用其設備為之。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第516條: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
    債務人得在調解成立或第一審言詞辨論終結前,撤回其異議。但應負擔調解程序費用或訴訟費用。
    票據法第123條: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是因本票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裁定(實務上法院只為形式審理,不為實體審理)後。可以直接聲請強制執行,因您並未說明本件相關債務內容,是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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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2-15 2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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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及判決,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LINE ID:@yen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房佑璟律師LINE ID:@snc5740c

    房佑璟律師 微信 ID:fang0910638932

    顏  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

    顏  寧律師  微信ID:yen0988706305

  •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zu8377t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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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2-15 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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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及判決,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LINE ID:@snc5740c),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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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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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2-15 2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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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票仍屬合法可流通之票據,也可以聲請本票裁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或LINE ID : civili1201 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黃志樑律師 (黃志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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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2-16 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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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票基於發票人自願簽發,而且本票上應該記載的事項都有記載的話,就有票據效力,發票人沒有按時清償票款的話,就可以聲請本票裁定後再聲請強制執行,當然借據一併簽定也是可以,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 手機:0983252498
  • 邱奕賢 (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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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2-16 2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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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覆 李先生 的發言內容:

    各位律師好

     

    想簡單詢問一下

    現行 ... (恕刪)

    您好

    您可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再聲請強制執行。

  • 美國法學博士/大學副教授 博群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所長 電話:0932957964 信箱:a106351047@gmail.com
  • 陳玉庭 (陳玉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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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2-17 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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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74 │ 律師證號:106臺檢證字第13586
  • 一、本票票據權利與債權權利是不同法律上基礎

     

    二、只是債務人可以就未簽發本票,是被偽造、變造就本票裁定提出抗告

    三、債務人可以就根本無欠款、或是已清償,就本票裁定提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並停止執行等救濟。此時債權人對於債權原因產生事由就必須證明有借款事事實證明。

    四、所以本票無用是不正確的法律見解。

    ◆您的法律問題我們感同深受,我們將竭盡所能協助您圓滿解決您所面臨困境。

    *漫長的法律訴訟,我們會以誠懇、專業、有耐性陪著你走。

    ◇台北市大安區信義路四段309號3樓→台北信義安和站5號出口,出站後左轉直行約150公尺即可到達。

    歡迎加入line:lawrence03或來電預約到本所討論

            恪明法律事務為陳玉庭律師;、沈明顯律師關心您的法律問題

    電話法律諮詢0906391006:0920361006

     

     

  • 陳玉庭律師
  • 李路宣 (Lewis/主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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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2-17 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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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若本票上應記載事項均有記載即屬有效

    倘發票人屆期不付款,您可以持本票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

    待裁定確定後,您即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如有疑問可來電或線上洽詢,電話諮詢不收費 P.S.在這邊回覆,系統不會通知我們,所以請直接來電喔☆陸懿聯合法律事務所02-27790083→電話免費諮詢☆askforlawer@gmail.com→線上免費諮詢專用信箱◆專業,親切,漫長訴訟路,我們陪著你◇台北市南京東路三段346號8樓808室→台北小巨蛋站,出站2分鐘◇全國皆可為你服務

  • 陸懿聯合法律事務所,分為法務、地政、及智慧財產三大部門團隊,各由十年以上經驗之資深法務、地政士、專利工程師團隊所組成,主持律師為李路宣律師。電話免費諮詢:(02)2779-0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