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父親與兒子共同持有,遺產分割協議書
- 李詩皓律師 (力禾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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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9-06-16 1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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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其父親原持有的1/2是否直接由兒子繼承?
A.遺產之繼承人為配偶及所有子女。
2.或者是屆時仍需要另外3位姊姊填寫遺產分割協議書中同意放棄父親的1/2所有權。A.尚須看是否還有其他遺產,會有不同的做法。
如需法律諮詢請來電,力禾法律 (02)2755-1003#22 或 LineID:boycoco211
- 陳玉庭 (陳玉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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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9-06-16 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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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目前房子是父親與兒子共同持有各1/2,若父親過世後,
1.其父親原持有的1/2是否直接由兒子繼承?
2.或者是屆時仍需要另外3位姊姊填寫遺產分割協議書中同意放棄父親的1/2所有權。謝謝您。
一、父親死亡稱被繼承人,其應有部分1/2,如果無遺囑,依法由繼承人按其應繼分繼承
二、所以父親的1/2由其(配偶)及兒子、三個女兒繼承,取得公同共有
三、公同共有狀態如何轉換,可以透過繼承人依協議來分割,比例當然就可以透過協議為之。如果無法協議,繼承人可以隨時依據民法1164條向法院提起分割遺產訴訟。
您的法律問題我們感同深受,我們將竭盡所能協助您圓滿解決您所面臨困境。
*漫長的法律訴訟,我們會以誠懇、專業、有耐性陪著你走。
◇台北市大安區信義路四段309號3樓→台北信義安和站5號出口,出站後左轉直行約150公尺即可到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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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玉庭律師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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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9-06-16 1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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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民法第1138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第1144條: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第1148條: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是父親持有二分之一的部分會由民法第1138條所規定順序之人繼承,且繼承是繼承被繼承人所有財產,包括消極與積極財產,此部分可以由繼承人協議,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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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全體繼承人應書立遺產分割協議書,同意該房產持分全歸給兒子,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或LINE ID : civili1201 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趙浩程 (Jayden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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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建議您來所和律師諮詢 了解事發始末及各種細節 以便為您尋求有利證據及最佳策略。
歡迎電洽0930-533-503或加入lneID gn69336、
會由律師親自回電及回訊息 給需要的您我會在最快的時間內解決您的問題,
並替您節省不必要的花費及時間
立行法律事務所
- 趙友貿 (趙友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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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您的陳述,遺產會由有繼承權之繼承人公同共有,但可以透過協議分割的方式取得該部分的遺產。如有疑問可來電或加Line洽詢。
趙友貿律師
東吳大學法學碩士
現任
義誠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調解委員
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調解人
中華工程仲裁協會仲裁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委員暨家事專科、勞工專科、消費者債務清理專科律師及扶助律師
新北市政府法律服務律師團律師
新北市板橋區公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委員
智慧財產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桃園市政府法律諮詢顧問
桃園市助人專業促進協會理事長(家暴、性侵、安置輔導監護權調查等社工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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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友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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