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網路上被辱罵智障,導致精神疾病加重。
- 王奕淵 (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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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9-12-20 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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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你的情形對方行為可能已經涉及刑事責任(公然侮辱)的問題,可後續考慮向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在該案刑事案件起訴後再向對方提出附帶民事訴訟(二審刑事判決終結前)就其損失(財產權受損部分)向對方請求損害賠償責任。其他訴訟策略以及證據蒐集辦法建議你盡速攜帶資料至本所詳談以維護權益,本所提供免費諮詢, 請洽電本事務所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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邑元聯合法律事務所 關心你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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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9-12-20 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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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提告,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及判決。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LINE ID:@yen0988706305)。
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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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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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9-12-20 2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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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刑事訴訟法第5條: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機內犯罪者,船艦本籍地、航空機出發地或犯罪後停泊地之法院,亦有管轄權。
是就刑事犯罪管轄地會以被告住居所地或犯罪行為地法院為管轄,此部分需釐清犯罪行為地在何處?再按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第311條: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依目前實務見解對於妨礙名譽罪嫌部分,會以是否符合大法官解釋字第509號解釋意旨”真實惡意原則”?亦即會以上下文義作為判斷及是否有求證情事而論?及是否符合”公然=不特定人的共見共聞”抑或”意圖散布於眾”之要件?且是否有可得誹謗之人或可得特定誹謗之人?而論,因您並無說明本件上下文義,是無法與您較詳細說明,且倘係私訊,則並不符合”公然”或”意圖散布於眾”之要件,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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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9-12-20 2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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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提告,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LINEID:@snc5740c),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為您服務)。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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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 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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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孝祥 (任孝祥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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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阿哲 的發言內容:
本身我有重度憂鬱症,在巴哈論壇上,與人討論事情。
被一位網友辱罵智商有問題。< ... (恕刪)
您好:
依您所述,可以提告刑事案件,待刑案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之損害賠償。
建議您委請律師協助處理,以爭取對您最有利的條件。
我是任孝祥律師。台大科法所畢業、台大會計系畢業,有處理妨害名譽案件的豐富經驗。
您可以加我line (id: reneejen1229),與我預約時間諮詢。不論如何,都祝您的事情順利解決。
任孝祥律師
台大法學院碩士
台大管理學學士
tel: 0972-171229
line ID: reneejen1229
web: http://www.hhjlawyer.com/ - 任孝祥律師,台大會計、台大科法所畢。案件委託,歡迎聯繫:line ID:reneejen1229、web: http://www.hhjlawyer.com/
- 趙友貿 (趙友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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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9-12-21 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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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根據您的陳述,該名網友之行為已涉嫌刑法公然侮辱罪,建議留下對話紀錄等相關資料作為證據,於六個月內向其提告;另就民事損害賠償部分,可待日後檢察官起訴後,提起附帶民事賠償,請求您因本案所受損害及所受利益,惟須注意應於您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起2年內為之。
詳情如方便可提供相關資料與說明討論,以便給予較精確處理方向,如有疑問可來電或加LINE洽詢。LINE ID:@ijv7028f
趙友貿律師
東吳大學法學碩士
現任
義誠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調解委員
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調解人
財團法人中華工程仲裁協會仲裁人
新北市政府法律服務律師團律師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
新北市板橋區公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委員
智慧財產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桃園市政府法律諮詢顧問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委員暨家事專科、勞工專科、消費者債務清理專科律師及扶助律師
桃園市助人專業促進協會理事長(家暴、性侵、安置輔導監護權調查等社工業務)
協會網址:http://www.help.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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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所地址:新北市板橋區雙十路3段5號6樓(江子翠2號出口)
- 趙友貿
- 廖淑華 (廖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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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9-12-23 1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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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本件可能涉及法條有:
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如有需要,建議與律師諮詢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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