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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遭前妻家暴被社福安置(文長)

  • 鈞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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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0-06-03 1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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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有兩個小孩,大女兒為前妻與其前男友所生(婚後由我領養),小兒子為我與前妻生子。兩個孩子目前監護權都在前妻那。

    近日收到法院通知,內容簡短如下:

    大女兒長期遭其母施暴身上多處大面積淤傷,其母常常獨自長時間性的外出將2個小孩放任在家,。

    2孩於109年9月由聲請人以緊急安置,至今社福機構仍對其母表現有疑慮(社福有輔導母親上課一段時間,今日與社福人員通話其表示小孩與母親互動不錯) ,可社福又將安置期延長至110年9月。我對前妻的了解,他是可以媲美奧斯卡的那種人,我擔心小孩若又回到她身邊了,她會重蹈覆轍,提問如下:

    1:若我現在要求拿回小孩的監護權,勝算大嗎?

    2:我可以向法院提出,對於我給付給小孩的贍養費有疑慮嗎?至今小孩安置也10個月了,我每個月匯錢給她,她也都沒提到小孩目前處境,我懷疑這幾十萬的錢根本沒給小孩用,而是被她花完(以知她有個同居人,懷疑這筆錢被不當使用)。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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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0-06-03 1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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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679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民法第1055條: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
    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前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
    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第 1055-1 條: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認定之。
    是就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擔任部分目前實務上均會以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為考量,需審視父母親各方面包括經濟、支持系統等等因素衡量,且會請家調官或社工介入調查,倘您前妻有不利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教養情事,您可以提出對您有利證據爭取,建議您可以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橋頭、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林詠善 (喬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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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0-06-03 1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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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07 │ 律師證號:104臺檢證字第12139號
  • 你好,因為本案的前提有個緊急安置的裁定在,對於聲請改定親權的訴訟是蠻有利的事證。另外你的扶養費有無被濫用的情形比較難去查證,畢竟他實際如何使用你真的也僅僅是臆測,現在重要的應該是把親權(監護權)拿回來並且由你擔任主要照顧者會比較妥當。

     

    人生很難,為了小孩要堅強,加油。

  • 歡迎來到我的粉專:喬治律師談法律https://www.facebook.com/georgelawyer0821/(也歡迎按讚、追蹤、分享哦) 如果有法律問題想諮詢,請透過粉專聯繫律師,謝謝!
  • 黃國政 (黃國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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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0-06-03 1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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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12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455號
  • 請不要輕忽我們這件案子的後續發展!  

    所有證據,一定要仔細、確實地蒐集、留存!不過,進一步的具體事實還必須有更多瞭解,這也牽涉到蒐證方向以及舉證責任分配的進一步討論…

    我處理這類案件經驗豐富...強烈建議您諮詢專業律師意見!(接受諮詢,不會收費,這一點請您放心!)

    台大法律系學士,留美法學碩士,法律素養紮實、社會歷練豐富,口條清晰,能將艱澀專業法律問題以簡易方式解說!態度真誠懇切、平易近人。

    目前,我對於我們這件案子的具體事實所知有限;希望可以從您的回覆而了解更多具體事實內容!(具體案情,可以加入LINE之後討論https://line.me/ti/p/vKab785QMV

    建議您可以與我討論,讓我處理及研究案件,查詢法律見解、調閱資料,以便作出正確、對您有利的進一步協助,希望與您聯絡!

    方便的話,可以把資料提供給我過濾、判斷。

    ~相關後續,可以與我聯絡之後一併討論~

    為了維護您的權益,詳細進一步法律專業諮詢、訴訟策略與相關程序,歡迎您隨時與我聯繫!

    (接受諮詢,不會收費,這一點請您放心!)

    E-Mail:  a121218@ms19.hinet.net

    手機: 0983-016-238 (中華電信)

    LINE ID a121218

    (請加我的LINE!傳訊、溝通更方便!具體案情,可以加入LINE之後討論…https://line.me/ti/p/vKab785QMV)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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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0-06-03 2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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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788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02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LINE ID:@yen0988706305)。

    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房佑璟律師LINE ID:@snc5740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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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zu8377t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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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0-06-03 2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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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LINEID:@snc5740c),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為您服務)。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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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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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0-06-03 2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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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應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權,並請求對方給付扶養費,您就無法再把扶養費給對方,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或LINE ID : civili1201 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陳奕如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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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0-06-04 0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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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依您所述目前看起來的確對您較有利且您本人有高度意願,應可以爭取監護權。

  • 前桃園地檢書記官/內政部訴願會法制專員 Line ID:lawyerc 手機:0966465007 事務所:北市松江路87號11樓
  • 鬥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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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0-06-04 09:15 最後編輯日期:110-06-04 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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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覆 喬治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因為本案的前提有個緊急安置的裁定在,對於聲請改定親權的訴訟是蠻 ... (恕刪)

    想請問一下喬治律師,我有權利請她將小孩安置這段期間的贍養費開銷列舉出來嗎?

    若她舉例的總金額根本不到每個月的20000元(若加上她申請的單親補助18000總共38000的金額)可對她提出告訴嗎?提出告訴的話,需以哪條法律條款告她?

    目前已知她沒有實際工作,僅用自己做的直銷及我給的贍養費生活,得知她的行為舉止後,真的很不想讓孩子二度傷害。

  • 廖淑華 (廖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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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0-06-04 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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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12 │ 律師證號:96臺檢證字第7300號
  • 您好,本件可能涉及法條有:

    民法第1055條

    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

    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前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

    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民法第1055條之1

    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認定之。

     

     

     

    如有需要,建議與律師諮詢討論。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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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0-06-06 1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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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您陳述,本件就相關事實及爭點尚需釐清,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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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0-06-06 2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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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LINEID:@snc5740c),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為您服務)。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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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佑璟律師LINE ID:@snc5740c

    房佑璟律師 微信 ID:fang0910638932

    顏  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

    顏  寧律師  微信ID:yen0988706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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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趙友貿 (趙友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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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0-06-07 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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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根據您的陳述,分別答覆如下:

    1.可以向法院聲請改定親權(俗稱監護權)由您單獨行使,但應證明下列事項:

    (1)女方有不利於未成年子女之情形。

    (2)未成年子女皆由您照顧。

    (3)依對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之原則來判斷,您為適合行使親權之人。

    2.子女扶養費:您可以向法院聲請由對方負擔未成年子女的部分扶養費,亦可請求其償還已墊付之費用。

    詳情如方便可提供相關資料與說明討論,以便給予較精確處理方向,如有疑問可來電或加LINE洽詢。LINE ID:@ijv7028f

    趙友貿律師

    東吳大學法學碩士

    現任

    義誠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調解委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律師專業調解委員

    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調解人

    財團法人中華工程仲裁協會仲裁人

    新北市政府法律服務律師團律師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

    新北市板橋區公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委員

    智慧財產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桃園市政府法律諮詢顧問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委員暨家事專科、勞工專科、消費者債務清理專科律師及扶助律師

    桃園市助人專業促進協會理事長(家暴、性侵、安置輔導監護權調查等社工業務)

    協會網址:http://www.help.org.tw/

    E-MAIL:ymc4410@gmail.com

    電話02-2255-7355

    行動電話0929-275-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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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趙友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