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年內賣房有漏水狀況,賣方是否可再跟前一手請求修繕?
- 陳仲豪 (陳仲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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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0-06-08 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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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買賣關係是沒有辦法要求前手修繕的,但如果能證明前手在交屋給你的時候房子就已經有漏水了,有機會可以請求損害賠償,建議先請買方提供比較詳細的漏水原因及修復費用(最好是有鑑定報告書),確認漏水的原因是發生在你持有之前,在與前手聯繫協商賠償或是他願意負責修繕,以上供參。
- 如需進一步諮詢,請來信pinshinlaw23511136@gmail.com或來電02-23511136【品信法律事務所】
- 洪維廷 (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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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0-06-08 08:46 最後編輯日期:110-06-08 0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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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 ,於買受人依瑕疵擔保責任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 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 前項關於六個月期間之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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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除非能夠證明上開漏水瑕疵在您購買系爭房屋以前便已經存在(惟須注意5年時效問題),便可發函請求前屋主負擔修繕責任,相關細節以及有無訴訟空間可持資料與本所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tel: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 mail:onlyforjuri@yaho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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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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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民法第354條: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第359條: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
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是本件倘您要主張瑕疵單保責任,您須舉證您買時瑕疵業已存在,以部分業已經過多年,恐舉證不易;再者,亦須審視當初買賣契約是否有勾選現況交屋?且當初您有無檢查房屋現況?因您並未說明,是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陳思伃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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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0-06-08 09:19 最後編輯日期:110-06-08 0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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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從您的問題可以看出您應該已經知道物之瑕疵擔保相關規定,所以提醒您在這樣的狀況中,如果要主張權利,須能證明買賣時就有瑕疵,而這個部分也是癥結的地方,需要提供當初購買時的狀況(包含買賣時對話、有無仲介、現況說明書文件等)或其他證明資料,才能夠正確判斷。
另外提醒您,買賣房屋時所簽屬的現況說明書或對屋況說明不實,有時會有法律責任的爭議,也會是買賣雙方攻防所在,應審慎以對。
建議您親自來所諮詢或者以LINE、EMAIL之方式與律師溝通,了解事發始末及各種細節以便為您尋求有利證據及最佳策略。
歡迎聯繫LINE ID:be.positive. /EMAIL:gchen.attorney@gmail.com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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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0-06-08 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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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瑕疵擔保5年的除斥期間是指瑕疵在交屋的時候已經發生,且買方無法知悉的情況下,並且在知悉6個月內通知賣方。
2、且不論我方是否能夠向我方的賣方主張瑕疵擔保責任,都不影響買方的權益。
3、就您所述的狀況,應該釐清漏水的原因,倘若符合瑕疵擔保責任,就須修繕,另外,還要看契約有無相關約定,如果契約有約定,就依照契約約定走。
4、建議您先確認漏水原因,然後委請律師審閱相關契約內容,如果有共識就簽立和解書以保障權益。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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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0-06-08 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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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高維志律師
如果當初對方賣房時,房屋存在瑕疵,您可以寄發存證信函主張減少價金,要求對方退還多收的費用,如有因此造成損害,亦可要求對方賠償。但要注意五年的時效規定。
如有其他疑問,建議加LINE ID:lightkao諮詢
- 加 LINE諮詢,請直接傳訊息,並告知您的:姓名、電話與目前居住的縣市。還有在法律諮詢家的哪篇文章看到我的,謝謝您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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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0-06-08 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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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或LINE ID:civili1201 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謝政恩 (謝政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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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如果距離你當初買房子已四年多,實難再向前屋主請求,現在跟你要賣的新屋主之間,可能要考慮的是,由你這邊先修好,再交屋(價金不變);或是交屋但減少價金等方式處理。
謝政恩律師(James C.E. Hsieh) 政大風管所碩士/政大法律系學士 協恆國際法律事務所 臺北市100中正區羅斯福路一段102號5樓 Tel:(02)23966080 Fax:(02)23966077 Cell:0919731236 Line ID:@036nxkvu(搜尋ID時,@也要填入) / 行動條碼:https://lin.ee/p50cGMn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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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依契約規定,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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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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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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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吳于安 (吳于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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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狀況必須要證明屋內的漏水屬於前屋主未告知的瑕疵,建議提供詳細資料以利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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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柏甫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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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您須舉證漏水問題係從向前手購得房屋時就存在的瑕疵,且前屋主有故意隱瞞漏水問題,您才有可能對前手求償。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連結至本所網站(https://www.law-help-you.com/),透過LINE(ID:lawhelp24)、email(t710052105@gmail.com)、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在這裡直接以留言回覆)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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