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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他人證件

  • 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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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1-02-25 14:10 
  • 文章人氣:305
  • 個人積分:2
  • 我想請問一下這個事件如被提告的話會有罪嗎? 事發經過 本身有在玩一個網路彩票平台,這個平台有拉人上下線制,賺取下線的洗馬量獲得佣金 而註冊平台需要實名制(身分證)與帳戶封面和電話號碼、line ID 然後我介紹男友加入成我的下線,我們兩個起初想賺多點佣金,他找自己的兩位朋友取得兩位友人的證件,而由我註冊(當我下線)由我操作平台下注單,我還去辦兩支電話(一支月租一支預付卡),但前提操作本金都由我支出 現在因為和男友鬧翻 分手,男友說要請他兩位友人去備案,請問這樣提告的話會成嗎?我會有什麼罪嗎?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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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1-02-25 14:25 最後編輯日期:111-02-25 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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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832 │ 律師證號:107臺檢證字第14362號
  • 您好

    1.網站投注都是詐騙,您找其他人來,如果對方有投入金錢,對方可以提告詐欺跟洗錢罪,您之後可能會被列為詐欺罪共犯遭到檢警偵辦,銀行帳戶可能全數被凍結。

    2.現階段建議盡快將您與其他二個人間的全部對話紀錄截圖,並且全部列印下來當作證據,避免之後收到傳票沒辦法證明自己的清白。

    本人處理過類似案件,如果需要協助,建議加LINE ID:lightkao諮詢,詳細討論後續該怎麼處理

  • 加 LINE諮詢,請直接傳訊息,並告知您的:姓名、電話與目前居住的縣市。還有在法律諮詢家的哪篇文章看到我的,謝謝您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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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1-02-25 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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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3850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的狀況,這樣的交易可能涉嫌賭博罪、違反銀行法等。

    2、如果未取得本人同意使用他人證件,可能另外涉犯偽造文書。

    3、倘若對方揚言提告,應該蒐證自保,並委請律師辯護以保障權益。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王奕淵 (王奕淵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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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1-02-25 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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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913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636號
  • 你好!! 你的情形建議你盡速攜帶資料至本所詳談以維護權益,本所提供免費諮詢, 請洽電本事務所人員。

    tel:0977026761  lineID:lenny3220462   e-mail:lenny3220462.hotmail.com  

    邑元聯合法律事務所 關心你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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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1-02-25 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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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664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刑事訴訟法第5條: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機內犯罪者,船艦本籍地、航空機出發地或犯罪後停泊地之法院,亦有管轄權。

    是就刑事犯罪管轄地會以被告住居所地或犯罪行為地法院為管轄,此部分需釐清犯罪行為地在何處?

    刑法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第339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第 3 條:本法所稱特定犯罪,指下列各款之罪:

    一、最輕本刑為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

    二、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二百零一條之一第二項、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三百四十九條之罪。

    三、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條第一項之罪。

    四、破產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百五十五條之罪。

    五、商標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之罪。

    六、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後段、第四十七條之罪。

    七、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

    八、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第八十九條、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之罪。

    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十五條之罪。

    十、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

    十一、期貨交易法第一百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

    十二、資恐防制法第八條、第九條之罪。

    十三、本法第十四條之罪。

    銀行法第29條: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司法警察機關取締,並移送法辦;如屬法人組織,其負責人對有關債務,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執行前項任務時,得依法搜索扣押被取締者之會計帳簿及文件,並得拆除其標誌等設施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第 29-1 條: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

    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

    是就拉下線部分,實務上您可能會有幫助詐欺或共同正犯、違反洗錢防制法及銀行法;至於就使用身分證部分,倘未經他人授權,可能會有偽造文書罪之犯行,您可以聲請調查證據並將您與對方的對話紀錄保存,待檢察官開庭時作為證據,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洪維廷 (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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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1-02-25 1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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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882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332號
  • 您好:

    1.依您上所述之情形,使用投注網站的交易可能涉嫌相關賭博罪、違反銀行法、詐欺、洗錢罪等。

    2.另外如果未取得本人同意下而使用他人之證件,可能亦涉犯偽造文書。

    3.建議趕緊截圖保存相關證據,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本所過去即有處理類似案件可供參考。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tel: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
    mail:onlyforjuri@yahoo.com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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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1-02-25 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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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683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9071號
  • 您好,所述情形未經同意使用他人身分證字號註冊為下線,可能構成偽造文書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應謹慎應對。

  • Line ID:estony196 電話:0933918013 電郵:hank@chainye.com 網站 http://hengshow.com/
  • 陳柏甫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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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1-02-25 1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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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1209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820號
  • 您好,

     

    可能會有偽造文書或詐欺等嫌疑,但建議與律師會面諮詢詳談,待了解細節後才能完整評估。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連結至本所網站(https://www.law-help-you.com/),透過LINE(ID:lawhelp24)、email(t710052105@gmail.com)、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在這裡直接以留言回覆)

  • 廖淑華 (廖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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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1-02-25 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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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12 │ 律師證號:96臺檢證字第7300號
  • 您好,本件可能涉及法條有: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如有需要,建議與律師諮詢討論。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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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1-02-25 22:40 
  • 文章人氣:3
  • 個人積分:101942
  • 律師評價:24784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02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由(LINE ID:@yen0988706305)為您服務)。

    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房佑璟律師LINE ID:@snc5740c

    房佑璟律師 微信 ID:fang0910638932

    顏  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

    顏  寧律師  微信ID:yen0988706305

  •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zu8377t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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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1-02-25 23:10 
  • 文章人氣:3
  • 個人積分:97080
  • 律師評價:24128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LINEID:@snc5740c),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為您服務)。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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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顏  寧律師  微信ID:yen0988706305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