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行為能力人的繼承權
- 詹振寧 (詹振寧律師)
- 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1-04-27 10:38
- 文章人氣:331
- 個人積分:244
- 律師評價:53 │ 律師證號:85台檢証字第3409號
- ****本內容會員為保護隱私,內容為隱藏狀態****
- 詹振寧律師
- 廖修譽 (廖修譽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1-04-27 15:30
- 文章人氣:301
- 個人積分:1188
- 律師評價:199 │ 律師證號:84台檢証字3017號
-
基本上,即使奶奶是阿公的配偶,在阿公未死亡前,還是必須要禁治產宣告,取得監護權,才可以處分財產。另外,如果阿公過世,奶奶可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後(就差額部分一人一半計算),所餘才是阿公的遺產。而奶奶又是阿公的法定繼承人,當阿公死亡後,是可以就其遺產於其他兒子各三分之一的。所以依上面的分析,來看奶奶主張合不合理:
如果提及的分配,是指在阿公生前移轉財產,那原則上和繼承無關。監護人為了阿公的利益,”經法院許可後”,是可以把阿公的三棟房屋移轉給三位孫子,但因為已經違反特留份的規定,法院許可的機會並不高。除非奶奶是阿公的監護人,也主張阿公對於孫子有特別照顧養育或是兩位兒子有對阿公重大之虐待或侮辱之類的事實喪失繼承權,所以要移轉三棟房屋的所有權給孫子,法院才有可能同意。 如果分配是指阿公死亡後的繼承分配。由於遺囑必須由阿公自己決定,遺囑是不能由其他人代為決定的,即使阿公已經無行為能力也是如此。另外阿公無行為能力時也是無法立遺囑的。而如果阿公沒有立遺囑,阿公的法定繼承人是奶奶和二位兒子,奶奶可先行使夫妻分配請求權,要求阿公財產二分之一(一棟半房子),然後才每人各分得三分之ㄧ的遺產(各半棟)。所以每個兒子只能得到半棟,如果依這樣分配,顯然現在贈與三個孫子的受益比例,會比辦理繼承高的多了。(參照民法第1101、1113、1138、1144、1186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 廖修譽律師(緯譽法律事務所)
第 1/1 頁
- 1
共 4 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