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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害罪後續問題

  • 小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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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5-24 0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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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大大

    請問一下小弟之前在路上被5ㄍ人打   最後一ㄍ人出來擔

    之後和解 但對方都沒有匯款

    和解書上有他必須賠償

    他是不是因為想逃避刑事所以先跟我和解

    他是不是無財產就不用負任何責任

    重事發當日到現在已經超過半年我還可以告其他4ㄍ人嗎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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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5-24 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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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廖修譽 (廖修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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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6-06 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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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對方打傷人的行為,原則上成立普通失傷害罪。由於普通過失傷害罪屬於告訴乃論罪,您必須在知道犯人後6個月內提起告訴,否則法院會不受理案件。依您的敘述,您應該在事件發生時就已經知道是哪些人動手,所以6個月的告訴期是從事件發生後開始起算。如果您曾經報案而且沒有撤回告訴,那法院還是會處理案件的。但是如果您只知道其中一人,對其他人不知道,您可以稱事後才知道,而在知悉後六個月,一樣可提起告訴。至於和解賠償金的部分,您可以依該和解書提起民事訴訟,向對方請求給付和解契約約定的賠償金;但對方名下無財產的話,即使勝訴,也只會拿到債權憑證而已。

    (參照刑法第277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 廖修譽律師(緯譽法律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