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大律師...
本人一間房子請仲介出租成交簽約,但事後該房客因故僅付押金未給付任何租金後要求解約,目前在訴訟中...
至於我跟租方爭議的部份是,承租方認為我提供了承租方不能使用的部份空間給承租方使用,而這部份仲介在簽約前有跟承租方說明,但承租方那時認為應該可以違規使用..
請教,是否可以跟仲介請求返還服務費呢? 向該仲介請求,仲介說已離開原公司,公司還在,但連主管都換了,如果要請求,是應該跟仲介請求? 還是原公司請求呢?
tks.
能不能請求仲介費返還,必須要看合約條款中,給付仲介費用之條件為何,亦即當初仲介費用之給付是在提供如何程度之仲介服務而產生,至於請求返還之對象應視之前收取仲介費用是用何人名義收取,若是以仲介公司名義來收取的話,則是向仲介公司請求返還。
既然已經簽約並交付押金,仲介的工作已經完成,無法要求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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