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重利的當鋪,還需還錢嗎?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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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基本上仍要還,但您可以抗辯超過年息百分之二十的部分無效,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林智群 (k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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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還是欠當舖錢,本金當然要還,利息則以20%為上限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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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小華 的發言內容:
當初要借款是因公司周轉不過來,而當鋪的人說要抵押土地和房子,結果都讓他抵押了,錢卻扣住,說公司要用錢再來領,所以連一毛錢也沒匯到我的帳戶,每個月的利息就從中扣,過不到幾個月當鋪就被檢察官查到而抓走了,到現在土地也還給我設定,想請問這樣我該如做自保、是要做証時告訴檢察官,還是怎樣才能讓我受的傷害減到最低、這樣還要還他們錢嗎?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 」依此項規定,金錢消費借貸因金錢之交付而生效力,在金錢交付之前,消費借貸尚未生效,自然也就沒有借款返還的問題。另訴訟時本項借貸金錢已行交付之事實應由貸與人負擔舉證責任證明之。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
如果還有其他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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