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您現在的位置:法律諮詢家 > 律師諮詢 > 毀謗、侮辱、妨礙名譽 > 遭人用臉書私訊辱罵

遭人用臉書私訊辱罵

  • 再來一杯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2-08-17 15:03 
  • 文章人氣:1578
  • 個人積分:4
  • 事件如下:
    最近身邊有位女性友人,被人用臉書私訊辱罵,字眼難堪像是妓女 ,髒女人等。由於已經不是第一次莫名受辱 ,友人不想再隱忍吞聲 ,決定尋求司法途徑解決 *證據方面:友人已經封鎖辱罵者,辱罵者發現後卻用其它帳號繼續辱罵 。由於臉書系統的設置,當有人傳訊息時會以EMAIL通知。所以,辱罵者已經以原本的帳號辱罵的記錄,還有使用其他人的帳號辱罵的記錄,都已經以EMAIL的形式存在友人的信箱裡。 請問: 這種私訊辱罵的事件有觸犯刑法? 可以向警局直接報案嗎?或是備案? 民法方面的話則能提出什麼告訴? 或是建議該怎麼處理? (女性友人一直想息事寧人,對方卻執意騷擾,甚至影響到了工作,還有精神狀況無奈之於才決定訴諸法律)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2-08-17 16:00 
  • 文章人氣:341
  • 個人積分:18508
  • 律師評價:966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8987號
  • 本件在刑事責任部分所涉及的應是妨害名譽罪章的罪名,但對方所傳述者並非具體事實而是抽象漫罵,故應當不會構成誹謗罪,而是有無構成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之問題,但基本上以私訊方式傳送辱罵字眼應該不會構成多數人得以共聞共見的「公然」狀態,若不是公然侮辱行為的話,並不會構成公然侮辱罪,則後續應循民事訴訟請求賠償

    不過建議本件可先提刑事告訴俾以查明對方身分後,再進行民事訴訟請求賠償

    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 阿部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2-08-20 04:59 
  • 文章人氣:432
  • 個人積分:6
  • 回覆 再來一杯 的發言內容:

    友人信箱 收到臉書" 辱罵者 ... (恕刪)

    你好,我不是律師但我想幫忙。

    如果你在現實社會認識肇事人,擁有他登記名義下的東西會比較好處理。

    例如像電話號碼、地址、上班地點

    但是你在起訴也必須要有證據證明這確實是他做的,

    方法有2,1.他自行承認犯案。2.警方從他使用的帳號ip符合他所登記的IP。

    重點來了 ※臉書伺服器是架設在國外,基本上台灣警方可能沒辦法從臉書找到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