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呂文正 (凱文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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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08-19 0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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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評價:13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03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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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依據您所提供之資料
首先,私有騎樓之所有權仍屬所有權人所有,但得看您房子到底是公寓還是透天厝
倘是公寓,非經約定專用部分,您僅是其中一位共有人,僅得向鄰居主張返還於全體共有人,
若是私人 當然可以主張排除侵害,返還於己。
您所論述對方有表示要砸店或是恫嚇,將有可能有刑法第305條恐嚇罪之問題。
至於您提及雖然停在您門口的物品,您可否以鎖鍊鎖住,如此您將可能涉犯強制罪,敬請三思。
建議您還是請求1999派員勸導或拖吊。非屬急迫,建議不要私力拖吊或是扣物,避免爭端。
最後您所提及倘停車未付租金,倘您已與對方締結租賃契約,就租賃期間之租金,您當然可以向對方請求。除非對方在與您締約時已有不付租金之意思,否則難以詐欺罪相繩。
以上 供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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