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客說簽約第二天要匯兩個月押金給房東, 房客不但沒有匯兩個月的押金給房東, 連租金已逾兩個月沒給房東, 水電費亦完全未給付, 房客不告而別鑰匙未歸還, 房東有寫存證信函給房客,房客完全不接電話不理房東, 房東想向法院遞狀提起訴訟 請問:
1. 訴之聲明要如何主張?訴訟標的是要包括租金及水電費及違約金嗎?
2. 房東可以依民法第幾條請求未給付之租金及水電費?
3. 房東可以依民法第幾條請求房客依合約賠償(合約內雙方有約定違約金)房東損失?
4. 房東可以民法第幾條請房客歸還鑰匙 ?
5. 房東該如何做才能再將房子出租給他人?何時才能再將房子出租給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