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租4個月,已發存證信函終止租約,可否告竊占?
- 施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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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10-17 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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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客於102年2月開始延遲支付租金,因超過4個月租金未給付,於102年7月發存證信函催告,於8月份欠租超過5個月卻僅支付2個多月租金。房客並藉故拖延。
2.於102年8月再發存證信函表明終止約租之意思表示並指定於文到3日內繳清全額租金,然房客卻僅支付尾款(即僅支付3個月租金,尚欠2個月租金)。再次藉故拖延。
3.9月初房客簽立本票代替現金支付房租,然本票期限已過,無法兌現。
4.目前房客已欠租超過4個月,依第二次存證信函表明終止約租,可否提竊占告罪?懇請協助如何要回房屋。(簽約5年(101.5~106.5),僅前8個月正常繳租,請問是否是惡意有計畫的惡房客呢?有否法條可處置此房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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