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爺爺上個月往生,我爸爸82年往生
Q1 叔叔姑姑爺爺82年之後我們都沒有往來,爺爺過世後,我們是代位繼承人,但叔叔請代書來我戶籍地,說''死者有負債,建議把印鑑證明交給他辦拋棄繼承''這其中均未出示任何書面資料(負債證明文書、財產清單...)連訃聞都沒拿出來,是否代書來的那天就是''知悉之時''起算日期
Q2 我循線查調出我爺爺確實是有遺產(土地數筆),請問在不清楚財產負債的狀況可否自己辦理限定繼承
Q3如果在辦理限定繼承可行並且辦完後,叔叔他們才出示所謂遺囑,是否就該提告了?
你叔叔應該是希望由他們繼承這個遺產,不希望你們參與,
不建議提供印鑑證明給對方,
可以先辦理限定繼承,以確保自己權益,
不過限定繼承要在三個月內辦理,要注意時間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補充如下:
誠如林大律師所言,又,因為您是繼承人,因此您可以去地政事務所、國稅局及您爺爺往來銀行,查詢您爺爺的財產狀況。
是這樣的,目前我國稅局、地政事務所都已經跑過並且拿到資料,但實在不清楚爺爺生前跟哪些銀行有往來(叔叔那邊還沒去繳遺產稅),若是我跟妹妹先辦好了限定繼承,是不是就可以保障住我們的應繼分或者特留分?
只要沒有拋棄繼承,就可以保住應繼分;與是否辦理限定繼承無直接關係。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只要您無辦理拋棄繼承,您仍然享有繼承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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