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糾紛
- 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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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1-07 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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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房東以半年未補給我損壞物(電視),所以打算搬走。
但房東現在說要補給我,不讓我搬。
2.我可以因為他違約(東西半年不補)所以要求搬走嗎?
3.現在房東說如果我要搬走的話是我違約,那根據以下條例,我是否能在不賠償的情況下搬走?
第十一條:乙方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使用房屋﹐除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拒之情形外﹐因乙方之過失致房屋毀損﹐應負損害賠償之責。房屋因自然之損壞有修繕必要時﹐由甲方負責修理。
第十二條:乙方若有違約情事,至損害甲方之權益時願聽從甲方損害賠償,如甲方因涉訟所繳納之訴訟費、律師費用,均應由乙方負責賠償。
第十四條:甲乙丙各方遵守本契約各條項之規定,如有違背任何條件時,甲方得隨時解約收回房屋,因此乙方所受之損失甲方概不負責。
第十八條:特約應受強只執行之事項:1.租賃期間內乙方若擬提前遷離他處時,乙方應賠償甲方一個2500 月租金,乙方絕無異議。2.租賃期間內乙方若有違背本契約各條項時,任憑甲方處理,乙方絕不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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