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有哪幾項條件才能告對方偷竊
- Y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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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9-20 2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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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女友三年前和我同居於我家,病重的我奶奶與我們同住,常須至醫院洗腎後來病情加重住院之後過逝,前女友趁無人在家偷光我奶奶的金飾,奶奶於住院時請家人代保管但家人完全找不到,家人認為可能是奶奶記不清到底放哪所以翻找多次未果後作罷。我們去年分手,她多次要求復合我都拒絕,直至今年初不堪其擾拒絕再與她連繫,她翻臉告訴我這件事。我搜證錄音到她承認偷竊並有說到金額,這樣可以告她嗎?奶奶早已過逝,這筆錢需要找我家人們出庭處理嗎?但他們沒見過所有金飾只有我見過(三年前回家住時奶奶自覺時日不多,要先給我她想留給我與我弟結婚用的金飾,裡面包括她自己使用的數條金項鍊),我需要提出有幾件金飾的證據嗎(但只見過一次沒印象)?同居時前女友收入都不穩定,這個可以當證據之一嗎?
- 何明諺 (何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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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9-20 23:18 最後編輯日期:103-09-21 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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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2.雖有錄得你女友之自白,但被告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
此部份還需其他證據作為補強(例如你可以證人作證或列出遺失哪些金飾)。
3.女友收入不穩定是可成為犯罪動機之一,但並非可當證據使用(因為沒錢與偷竊間沒有必然的因
果關係)。
以上拙見供參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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