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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意資遣員工該怎麼辦?

  • 阿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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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9-23 22:51 最後編輯日期:103-09-23 23:01
  • 文章人氣:878
  • 個人積分:6
  • 我是一個新人剛進公司快3個月(他們還說有適用期3個月)

     

    公司經理看我不順眼屢屢向老闆告狀要我離職

     

    工作上沒有任何一點可以挑剔我  (還說不是把工作做好就沒問題了  莫名對我非常不滿)

     

    近期2次約談都要我離職  理由都是  態度 不夠熱誠  沒有微笑  格格不入

     

    這種莫名的理由  說公司不能容我  (同事都為我叫屈  感到不公平  但又不敢吭聲)

     

    且我主要是做幕後美編設計  無須與客戶面對面  

     

    沒有任何與客戶衝突或造成公司嚴重損失的問題

     

    但經理屢次找我麻煩   要老闆資遣我   請問律師大人我該如何是好?  謝謝您

  • 陳怡均 (陳怡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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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9-24 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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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356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584號
  • 公司若欲終止勞動契約,須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1條或第12條之事由,否則就是違法解僱或應給付資遣費;倘公司違法解僱或有其他違法事由,建議到時您再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以維護您的權益。

     

    勞動基準法第11條: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勞動基準法第12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謹依您提出之訊息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31-306795、E-MAIL:polarislawfirm@gmail.com 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