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有關離婚與遺棄的問題
- KiK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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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9-25 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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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 您好,
我的父親有精神疾病,自我母親由媒妁之言嫁給他之後即發現,30多年來母親為了孩子忍耐至今,因父親對金錢的價值觀偏差,時常要求超過基本需要的生活費用,為了錢常常對母親不滿而口出威脅,母親年紀也大了實在無法承受這樣的壓力,也因此而時常失眠,我們身為子女的為了母親不要再承受這樣的壓力而希望母親與父親離婚。
請問:
1.母親是否可依上訴情況訴情離婚?
2.若訴請離婚可否請求財產均分(目前僅有的財產為爺爺贈與父親的土地及土地上的建物房屋)因為父親從來沒有工作,所以當初蓋房子的貸款都是母親所繳的。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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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9-25 2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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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說明如下:
1.母親可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主張不堪同居之虐待(此部分亦需要蒐集證據,比方說錄音或聲請傳喚子女作證),亦可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主張有無法維持婚姻之其他重要情事(比方說夫妻以多年來未同居,缺乏彼此互敬互愛,猶如陌生人)。
2.父親繼承而來或受爺爺贈與之財產,不計入夫妻剩餘財產之範圍,但可主張婚姻存續中之增值(為此部分較難舉證)。土地上之建物既然是嬤嬤出資興建,故可主張媽媽原始取得該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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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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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分析如下:
1.母親是否可依上訴情況訴情離婚?
母親可主張民法第1052條規定不堪同居之虐待,而請求裁判離婚,但須蒐集相關證據資料,如子女為證人或其他錄音證據等,若您母親為無責配偶,可請求離婚損害賠償、贍養費及剩餘財產配請求等。
2.若訴請離婚可否請求財產均分(目前僅有的財產為爺爺贈與父親的土地及土地上的建物房屋)因為父親從來沒有工作,所以當初蓋房子的貸款都是母親所繳的。
父親繼承取得之財產非其婚後財產,須為父親之婚後財產,方為剩餘才分配請求之標的,蓋房子之貸款,若為母親所支付,可主張為母親對父親之借貸,而請求返還,或主張建物為母親出資,借名登記為父親所有。
3.依法律子女須負撫養義務,請問我們需要如何負擔父親的撫養義務才不至於被父親告遺棄(他時常因為不夠花費說要告我們遺棄)
您須證明父親無撫養過您,方有機會主張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對父親減輕或免除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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