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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房東,想和房客提前解約,存證信函這樣寫是正確的嗎?

  • Feli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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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0-14 12:34 最後編輯日期:103-10-14 1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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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是房東,因有其他用途想和房客提前解約

    採用的是內政部版本的租賃契約書,故合約中有記載:

    第十三條  租期屆滿

    契約,●承租人●出租人於期限屆滿前,□不得●得終止租約

    依前項約定期前終止租約者,應於●二星期前□一個月前□ 月前通知之。

    這樣是否簽約當下,代表雙方都同意對方可以提前解約呢?(民法453條?)

    P.S:房客積欠房租,但未達兩個月。所以我想直接讓對方免再補齊房租,也免繳水、電、瓦斯費用當作補償。 並全額退回已收到的押金。 

     

    那我的存證信函寫這樣子,是否可以呢?

    存證信函

    承租人林╳╳與本人承租目前所居住之╳╳市╳╳區╳╳路╳╳號之房屋,雙方簽具房屋租賃契約書在案,租期自民國103年08月06日至民國104年08月05日止。

    因本人有其他用途,依照民法第453條及租賃契約書第13條約定,雙方於期限屆滿前得終止租約,並依照契約約定於2星期前告知終止契約。本人定於103年11月15日提前解約,原承租人應給付而未給付之房租及其相關費用則予免繳作為補償,並定於103年11月15日承租人返還房屋點交後,返還已收押金15000元,特函通知。

    至於返還房屋的時間,應該寫至少一個月的時間嗎?
    還是可以依照合約寫兩週呢? 

  • 吳政航 (林宗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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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0-17 0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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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雙方條件都同意,寄個存證信函告知即可。(不用再簽約...)

    2.解約前,至少提早一個月告知是規定...(保障雙方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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