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以不實的簡訊內容 意圖使我放棄權益 他並從中獲利
- 阿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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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10-22 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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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律師您好 剛剛才發現有回應 再次感謝回覆 但仍有疑問 懇請曹律師能再次解惑
如果他本身寄來的商品早已損壞 依民法354條 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我是否有權因物品損壞而要求解除交易契約 如果我有權這樣做 但對方卻堅持不退款退貨
聲稱這是運送過程中的碰撞導致損壞 與他無關 說是如果我要退回修理 需額外支付費用
甚至在最後還用簡訊誤導我 騙我說消保官對他說商品不適用七天鑑賞期 所以他不用賠賞我
因此出現兩個問題 其一 物品並非因鑑賞不滿而退貨 而是因為物品損壞
其第二點為什麼還不能構成詐欺> 詐欺不是以欺騙手段獲取利益,例如行使假文件及作出虛假陳述等。 為何不能構成? 還是詐欺與詐騙不同?
還有個問題 如果對方一直不肯退貨退款 也一直拖延不理會 我的錢還在他那 這樣他還不算是侵佔我的錢嗎? 這些過程簡訊我都有留下 難道這一切 我只能摸摸鼻子認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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