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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 簡易法庭

  • Ah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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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1-10 17:30 
  • 文章人氣:1399
  • 個人積分:4
  • 小弟曾在95年的時候曾經有一次酒駕被攔檢...
    第一次為95年時酒測濃度達0.56,而被移送地方法院,當時判決為緩起訴

    這次是103年9月的時候,晚間在自家附近的便利商店與朋友閒聊時喝了一瓶啤酒,正當要回家時,車子一發動就被攔檢,當時雖然意識相當清楚...但酒測濃度為0.27,結果被以刑法公共危險罪送辦,當場就帶回警局做筆錄,之後警察跟我說:『紅單可以不必急著繳納。』,之後便移送地方法院,當天開簡易法庭檢察官按流程詢問,當中也提到了95年曾有一次公共危險罪的記錄,結束後便請我領回自己的東西回家。

    所以我想請問:
    1、開完簡易法庭後 要多久才會收到通知?
    2、收到通知後 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項?
    3、因為是第二次刑法公共危險罪,算是累犯嗎?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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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1-10 1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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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966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8987號
  • 依您所述情形雖然不構成刑法第47條之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但在偵查階段而言,本件您是第二次酒駕觸犯公共危險罪,而前次也給了您緩起訴處分,因此本次檢察官應該不會再給予緩起訴處分,而會直接起訴,至於判刑的刑度則於起訴後由法院依法論處,基本上本次還是有大很大的機會獲判六個月以下的有期徒刑

    刑法第47條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第九十八條第二項關於因強制工作而免其刑之執行者,於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免除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以累犯論。


    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 Ah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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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1-10 1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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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覆 賴昱任律師 的發言內容:

    依您所述情形雖然不構成刑法第47條之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但在偵查階段而言,本件您是第二 ... (恕刪)

    首先感謝律師回覆,小弟還有一個問題想詢問。

    因本次為第二次觸犯公共危險罪,故不可能給予緩起訴處分,所以直接起訴的話,就要執行入監服刑六個月以下的有期徒刑嗎?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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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1-10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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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為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均有機會可易科罰金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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