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時間認定
- 方勝新 (方勝新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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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11-12 0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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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450條:「租賃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未定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有利於承租人之習慣者,從其習慣。前項終止契約,應依習慣先期通知。但不動產之租金,以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定其支付之期限者,出租人應以曆定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之末日為契約終止期,並應至少於一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前通知之。」
第455條:「租人於租賃關係終止後,應返還租賃物;租賃物有生產力者,並應保持其生產狀態,返還出租人。」
依您所述,您與廠商間應有一不定期限之租賃契約,今您欲取回您的印刷機,則您需先終止契約後,再請求返還。依民法第450條規定,您得隨時終止租賃契約,但需依習慣先行通知,再終止契約後您可依民法第455條請求對方返還印刷機。如對方拒絕返還,且有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時,方可能有侵占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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