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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時間認定

  • 小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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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1-12 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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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請問一下:

          我於十五年前有借一台印刷機給廠商使用, 期間他都有給付對價租金迄今, 但今年起我有向廠商表示要取回印刷機自己來用, 但廠商卻拒不交還, 請問如果我要告廠商侵占罪, 他的侵占犯罪時間是從十五年前開始起算? 還是從今年經我請求交還後拒不交還下才是侵占罪行為發生時間起算認定? 請不吝說明指教, 非常謝謝大律師!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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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1-12 0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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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683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9071號
  • 您好!

    既然是有租賃關係而使用,您必須先合法終止租賃關係才能請求返還租賃物,對方也只有在應返還日起才可能涉及侵占;但若因租約是否合法終止有爭執,且對方繼續支付租金,應難成立侵占罪。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 Line ID:estony196 電話:0933918013 電郵:hank@chainye.com 網站 http://hengshow.com/
  • 方勝新 (方勝新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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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1-12 0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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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第450條:「租賃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未定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有利於承租人之習慣者,從其習慣。前項終止契約,應依習慣先期通知。但動產租金,以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定其支付之期限者,出租人應以曆定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之末日為契約終止期,並應至少於一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前通知之。」

    第455條:「租人於租賃關係終止後,應返還租賃物;租賃物有生產力者,並應保持其生產狀態,返還出租人。」

     

    依您所述,您與廠商間應有一不定期限之租賃契約,今您欲取回您的印刷機,則您需先終止契約後,再請求返還。依民法第450條規定,您得隨時終止租賃契約,但需依習慣先行通知,再終止契約後您可依民法第455條請求對方返還印刷機。如對方拒絕返還,且有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時,方可能有侵占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