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您現在的位置:法律諮詢家 > 律師諮詢 > 詐騙、背信 > 朋友告詐欺

朋友告詐欺

  • 小於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3-11-25 18:39 
  • 文章人氣:745
  • 個人積分:4
  • 律師您好:

    我與友人相識三年多,感情也甚好
    這一兩年因為要顧小孩因素無法外出工作
    然而在家斷斷續續以facebook網站與通訊軟體line
    進行銷售商品賺取生活費

    從頭到尾友人相當清楚,在今年五六月開始她陸陸續續
    跟我捧場消費,而在五六月期間同一個時間同一批貨,有到貨的
    商品也已寄出給她,她也有收到.而同一批貨有部分是缺貨無貨的
    .我也有進行告知動作,並詢問他是否要退款還是再訂購新商品,
    對方回答是好的,ok的,因此我就沒有做退款動作程序!

    後面的時間因為彼此都有私事鎖忙,所以對方也無強行要求要退款
    或是提醒我要看新商品,然而在今年10月中旬對方也加入了
    網站銷售行業,又與我陸續訂購了另一批商品.在今年11月中旬她因為
    最後一批貨款付不出來,選擇了躲避,不回應我任何訊息與電話連繫.
    卻找出她男性朋友來與我做溝通協調,又因為她的男性朋友並不是當事者
    數次溝通協調失敗..

    接下來友人知道協調溝通不成功,她出面傳訊告知我
    給我三日內處理五六月份無貨款項 而新的訂單她也要取消不要
    我也表態說接受,無貨款項全額退還 可是需要給我處理時間
    她不接受超過三日 我也有說明依照廠商的退款流程我一定處理好

    但她卻在第三天去警察局備案告發我詐欺,並去facebook網站擷取我與小孩
    的照片與姓名 網站公開在通訊軟體line以及facebook網站並po文說我都不出面處理,今年五六月份訂購的商品她都沒收到等等資訊內容..

    請問律師,我現在到底要如何處理這樣的事件?

  • 林家慶律師 (林家慶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3-11-25 18:48 最後編輯日期:103-11-25 19:15
  • 文章人氣:206
  • 個人積分:2876
  • 律師評價:1176 │ 律師證號:90台檢證字第5150號
  •  您好:

    1.依您所述情況應僅為單純之民事債務糾紛,對方提告詐欺應很難成立。

    2.對方如公然陳述對您不實之言論貶損您的名譽,則您可對其提出誹謗罪之告訴,

      待檢察官起訴後並可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補充回覆:

    不是,要視案情而定,

    要構成詐欺罪要有施行詐術使人陷於錯誤之情況,

    只有取得財物或未履行債務之情況尚不至於會構成

     

     

  • 因系統不會通知律師您的回覆,故如需進一步討論,歡迎於上班時間致電本所洽詢:(02)2969-6888
  • 小於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3-11-25 19:02 
  • 文章人氣:209
  • 個人積分:4
  • 是否可再請問,有朋友說我只要收對方的錢 或有一項沒給對方就是構成詐欺

    真的是這樣嗎?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3-11-25 20:21 
  • 文章人氣:241
  • 個人積分:110780
  • 律師評價:10155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952號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是否成立詐欺,仍要視當時情形而定,並非未給錢即構成詐欺,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顏寧 (顏寧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3-11-25 20:47 
  • 文章人氣:270
  • 個人積分:101882
  • 律師評價:24784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02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刑法上之詐欺罪乃是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施用詐術 使人陷於錯誤而處分財產並致受有財產上損害。然若不符合上開要件,則非刑法上之詐欺罪,而僅為民事上之債務不履行。

  •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zu8377t
  • 房佑璟 (房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3-11-25 20:58 
  • 文章人氣:244
  • 個人積分:97046
  • 律師評價:24128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欲對您提出刑事詐欺告訴,必須證明您有施用詐術之犯罪行為,您並不一定構成詐欺犯罪,您可將對方與您之通話紀錄均加以錄音存證,若對方有恐嚇之言論,可對其提出刑事恐嚇危安之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