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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調解,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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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1-27 16:51 最後編輯日期:104-01-27 1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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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甲方從後方撞乙方,造成乙方倒地,甲為路口左轉客車,乙為直行機車。兩方都無酒駕超速

    車禍初步分析研判表卻寫乙有疏忽,甲未依規定左轉讓車。(乙方是被後方車輛突然撞上,為何會有疏忽? )

    醫師診斷證明寫明受傷部位及傷勢,手部骨折,腿部挫傷、腳腕扭傷,並寫宜修養四個月,後續須再追蹤。 

     

    事發後甲從未探訪或致電慰問關心 

    第一次的調解會,甲說沒有收到調解通知以致無法到場。(但委員會並未收到退件)

    第二次的調解會,甲方駕駛本人未出面,僅甲方代表的保險員到場。

    乙方有經營小吃店面(員工含雇主四人)的正職工作的投保薪資單,還有假日兼職居家清潔和保母,兼職有雇主寫的證明(姓名、地點、時間、時薪、工作內容都寫明了)。

     

    甲方的保險員說醫師診斷寫得太籠統,不能證明乙方真的四個月沒有去工作,且店面還有繼續營業,並未因我無法工作而暫時歇業。甲方保險員還質疑乙方與小吃店雇主為親戚關係,應該還是有拿到薪資;還揶揄乙方並未因此次車禍殘廢。且乙方只有投保單,沒有薪資單或其他證明來證實有領這樣的薪水,兼職部分雇主寫的字條不足證明,保險員不願賠償。又說肇事責任則分成7:3(保險員擅自認定),要再扣除三成的最低工資。

     

    也就是說甲方只願賠償乙方兩個月最低工資的七成、修車費和醫療費用。(連精神撫慰金都不願支付,保險員的意思是乙方沒有殘廢,就不需要精神撫慰金)

     

    不確定保險員講的事項哪些為事實,調解委員會的人也好似只想趕快讓雙方和解,不斷勸說乙方這樣的條件已經不錯了。

     

     

    請問乙方該如何保障自身權益?

     

  • 蘇文俊律師 (蘇文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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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1-28 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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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300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813號
  • 您好

    如果條件談不攏

    那你就直接向地檢署提告即可

    剩下的就讓檢察官去逼對方和解

    不用妥協於你不想要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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