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家有一筆土地,76年三兄弟為連帶保證人向農會借貸新台幣40萬元,設定抵押最高限額48萬,於78年將該筆款項還清,農會也將借據蓋上註銷章後返還給我們,當時沒有堅持塗銷該筆抵押權,嗣後於87年,其中一弟以其持分三分之一權利範圍,債務人該弟,向農會借貸170萬元,設定抵押最高限額204萬,該筆借款借貸人沒有還款,農會向此人求償無門後,遂向法院申請拍賣抵押物,我們有問農會,農會說我們沒有塗銷所以有保證到第二筆債務,我想向律師請問:
1.第一筆款項沒有塗銷,為何我們會有保證到第二筆債務?
2.我們要如何主張才能塗銷第一筆的抵押權設定?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