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 睿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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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6-03 2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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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於 93-11-21 與人發生車禍事故(雙方皆為機車.於雙黃線處互撞.不同車道.對方無照.未成年.疑似跨越雙黃線-申請車禍鑑定中).
因和解不成.互告傷害告訴(本人右小腿.脛骨.腓骨.斷裂--對方輕微擦傷).
日前少年法庭判決.判對方--應予訓戒.(自己承認有過失)
請問此判決-是否過輕..(不知一般傷害告訴是否皆輕判).本人應也有過失.因此傷害告訴也可能成立.提起傷害告訴原本是希望逼對方和解.但對方輕判.我的尚未判決.不知一般類似案件法官判例大約為何?(刑法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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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方如果是輕微的傷勢,判得不會重。
二、如果你想知道大概的量刑,可以多查一些判決來參考就知道了。
三、依你說對方的傷勢來說,不建議你太過擔心。也不要因此而隨便在民事和解條件上讓步。
四、你的傷看來不輕,建議先了解一下如果以訴訟請求,你可以向對方及其父母請求連帶給付的金額大概是多少,然後再決定你要用多的金額跟對方談和解或調解。
五、先研究,再搜證,再處理。
楊俊鑫律師,現場諮詢預約專線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 lawyer660129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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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6-03 2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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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過失傷害之判決均為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或拘役,若可嘗試與對方和解,簽訂和解書及撤告狀,不失為一良策。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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