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大樓頂樓架設基地台
- 柯俊吉 (柯俊吉律師/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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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7-04 1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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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3條第2項規定,即使貴大樓經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通過在頂樓裝設基地台,依法仍須取得頂層全體住戶同意,才符合法律規定。
雖然頂層已有裝設其他業者之基地台,要區分:
該不同意住戶,前次有同意:
(1)若前次同意很明確只表示同意a業者裝設基地台,無法認定該住戶概括同意,將來其他業者都可以來裝設。
(2)若前次同意屬概括同意,未限定業者身份,則“或許”有空間可以解釋該住戶概括同意將來其他業者都可以裝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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