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越地界&無權占有
- T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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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7-22 15:13 最後編輯日期:104-07-22 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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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最近因向他人購買取得一筆土地,遇到臨地所有權人逾越地界違法建築(此建築屬二次施工之違建),無權占有該筆土地一部分(約4~5坪) ,經多次調解仍不願拆屋還地,臨地所有權人主張非故意及重大過失逾越地界建築,並執意主張民法796、796-1、796-2之相關規定欲向本人購買所侵佔之土地,另外雙方皆是經他人轉手取得,非當時之當事人,想請問以下問題:
Q1:本人依據民法767條提起訴訟是否可以要求對方拆屋還地?對方依民法796、796-1、796-2之規定提出欲向本人購買所侵佔之土地,若在法院訴訟本人主張民法767條無權占有請求拆屋還地,但對方依據民法796、796-1、796-2之相關規定,以相當價格向本人提出購買土地請求,這樣本人是否能在法院取得勝訴機會?
Q2:對於非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舉證責人在何方?
Q3:法官會因所占面積比率大小而影響判決嗎?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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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7-22 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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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請參考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651號民事判決:「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逾越疆界者,鄰地所有人如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建築物,固為民法第七百九十六條所明定。惟主張鄰地所有人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者,應就此項事實負舉證責任。且此所定鄰地所有人之忍受義務,係為土地所有人所建房屋之整體有一部分逾越疆界,若予拆除,勢將損及全部建築物之經濟價值而設。倘土地所有人於所建房屋整體之外,越界加建房屋,則鄰地所有人請求拆除,原無礙於原建房屋之整體,即無該條規定之適用。」 所以越界建築之人主張民法第796條,依法律要件分類說,由主張之人(即越界建築之人)負舉證責任。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 蘇文俊律師 (蘇文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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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7-23 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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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越界建築是指你與對方為所有權人時
他蓋超過才有適用
如果是你們的前手就已經超過
那根本沒有這適用
你主張拆除是沒問題的
但這案件要詳細看過內容才比較能精準分析
而且要主張非故意也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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