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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訴處分後是否能上訴或提出民事求償

  • A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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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8-11 1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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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imageshack.com/a/img905/3401/qJM9zN.jpg

    我是告訴人

    不起訴處分書,因當時是告網路上的ID辱罵我的人

    但不知道是誰,因為是開新手人物,目前被告人為網路登記

    但真正的辱罵人是登記人的兒子

    請問我是否能繼續上訴或提出民事求償

    公然侮辱較多

    1. 我是要針對不起訴處分提出上訴還是另外提告實際行為人

      幾天內必須提出

    2. 多久內需提出民事求償

    請各位達人不吝嗇解答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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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8-11 13:47 最後編輯日期:104-08-11 1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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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

    刑事訴訟法第256條第1項規定:「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七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但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處分曾經告訴人同意者,不得聲請再議。」 次按,刑事訴訟法第260條規定:「  不起訴處分已確定或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者,非有左列情形之一,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一、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者。二、有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五款所定得為再審原因之情形者。」 你必須在收到不起訴處分翌日起7日內聲請再議,否則會產生刑事訴訟法第260條之效力。 民事請求部分,依民法第197條規定,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知悉時為2年,你要請求損害賠償要在知悉時起2年內提起。 建議你儘快攜帶完整資料尋求律師協助,以免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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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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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8-11 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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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若對地檢署之不起訴處書不服,要在收受處分書後七日內聲請再議唷。聲請理由要敘明針對原處分認為哪裡偵查不備,才有機會聲請成功唷!

  •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zu8377t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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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8-11 2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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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記得要在七日內聲請再議。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