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訴處分後是否能上訴或提出民事求償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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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8-11 13:47 最後編輯日期:104-08-11 1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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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按刑事訴訟法第256條第1項規定:「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七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但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處分曾經告訴人同意者,不得聲請再議。」 次按,刑事訴訟法第260條規定:「 不起訴處分已確定或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者,非有左列情形之一,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一、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者。二、有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五款所定得為再審原因之情形者。」 你必須在收到不起訴處分翌日起7日內聲請再議,否則會產生刑事訴訟法第260條之效力。 民事請求部分,依民法第197條規定,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知悉時為2年,你要請求損害賠償要在知悉時起2年內提起。 建議你儘快攜帶完整資料尋求律師協助,以免權益受損。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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