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律師您好,
我跟房東簽一年租約期滿後沒有額外簽續約,至今住在這邊已經兩年多了,我上網查了一下這樣應該有符合不定期租約的條件。
前兩天房東跑來跟我說,因為他兒子要結婚了,打算要把我這邊整理整理當成新房給他兒子媳婦住。但因為我年初才剛重新做過木地板,花了一筆錢我覺得這樣對我很不公平,我不想搬走。查過資料以後,發現有一條叫做土地法第100條寫到說如果房東要收回房子自住的話可以強制要求房客搬家,那他是給他兒子住,這樣算是自住嗎?
您好:
本事實應符合收回自住規定,且因為是不定期限租賃,所以房東於相當期間為通知,應可以終止租賃契約。又您支出之有益費用,應可以向房東請求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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