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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法100條的收回自住條件

  • 黃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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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8-19 14:25 
  • 文章人氣: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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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位律師您好,

    我跟房東簽一年租約期滿後沒有額外簽續約,至今住在這邊已經兩年多了,我上網查了一下這樣應該有符合不定期租約的條件。

    前兩天房東跑來跟我說,因為他兒子要結婚了,打算要把我這邊整理整理當成新房給他兒子媳婦住。但因為我年初才剛重新做過木地板,花了一筆錢我覺得這樣對我很不公平,我不想搬走。查過資料以後,發現有一條叫做土地法第100條寫到說如果房東要收回房子自住的話可以強制要求房客搬家,那他是給他兒子住,這樣算是自住嗎?

  • 周利皇 (周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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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8-19 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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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99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0536號
  • 您好:

    本事實應符合收回自住規定,且因為是不定期限租賃,所以房東於相當期間為通知,應可以終止租賃契約。又您支出之有益費用,應可以向房東求償還。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來信choulh.ace@gmail.com,或來電0958692651諮詢,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