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
- 艾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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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9-05 1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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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個月前離開了酒店,一個客人說每月給我十萬,每三個月另外給我30萬做定存,那時我是四月中走的,每個月五號他說會匯錢給我但其實沒按時匯三個月裡只匯兩次,直到七月多完全沒聯絡,我也沒問他怎麼沒匯錢,因為我也不想跟他聯絡了,四月中到七月中我曾跟他說我想戴牙套可是很貴,他自己說會幫我出錢用牙套,我就說好但他其實也才幫我出一半而已剩下我自己出,因為沒聯絡了不想跟他要,直到這幾天他密我,要我還他牙套的錢21萬,但他其實才給我11萬,還要我還醫美費用12萬多,我跟他說醫美是他當初帶我去說要幫我出的,他否認說只是介紹我去,要我還錢。 還威脅我說要跟我媽媽談,要寄存證信函給我,我想問我這樣是理虧嗎?存證信函要怎麼解決?我要怎麼解決這件事? Ps. 1. 我只知道他的電話及名字,但他卻知道我的電話名字住址及身分證 2. 我們不是包養關係,他說他少了一個兒子把我當女兒對待,但後來我覺得他講話反反覆覆便不想與他聯絡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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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9-05 1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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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要先釐清當初的法律關係是贈與還是消費借貸,贈與還要判斷有無負負擔,對方沒有撤銷贈與的事由贈與仍然有效,對方沒辦法請求你返還。 若是消費借貸關係(借款),對方可以請求返還借款。 若是不法之原因而為給付,依民法第180條第4款,不得請求返還。 存證信函只是意思表示的表達,對方後續應該會採取法律行動,聲請支付命令或起訴請求。 建議先聲請調解或儘量蒐集對你有利的證據,以利將來訴訟時使用。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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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9-05 2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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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 您必須證明該名客人係主動贈與,如當初的對話紀錄、匯款證明或酒店其他小姐作為人證,加上對方無法提出借據證明當初係借款,法院就會認為對方給付予的款項,係贈與的金錢,而贈與之行為若非係有除非是有民法第416條所規定的法定原因之外,原則上是不得撤銷的,您根本就不需要還錢。
2. 建議您可主動對方聯繫,並向對方表示當初僅是贈與的行為,並將電話內容以錄音存證,此外並蒐集其他證據證明,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 亨達法律事務所謝律師 歡迎來電諮詢 (02)2986-8015 line ID:@ybm9887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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