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無法領到遣散費跟預告工資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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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9-15 1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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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違反勞基法,則約定無效。
2、不過倘若有下列六款情事,則無法請求資遣費。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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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雇主可否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還是要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規定及你的具體情況去判斷,你所述勞動契約約定的情形大部分都是勞動基準法第12條規定之明文。 若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2條規定之情形,雇主當然可以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你也無法請求勞動基準法第16條之預告工資及第17條之資遣費。 具體情形還是要依照客觀證據才能判斷。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 周利皇 (周利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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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9-15 2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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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詳細可能仍要看是否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2條之規定,而依您所提資料,似乎未符合該條款規定,建議先向勞工局申訴。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來信choulh.ace@gmail.com,或來電0958692651諮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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